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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案例

婚前赠与对方存折,婚后未支取,离婚时应当归谁所有?

新闻摘要:婚前为了让对方展示忠诚,将“小金库”全部上缴。那这份“小金库”的所有人就是你了吗?本期我们的原告张小红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婚前赠与的存折,婚后未支取,离婚时应当归谁所有?

财产分割案例:婚前赠与对方存折,婚后未支取,离婚时应当归谁所有?


婚前为了让对方展示忠诚,将“小金库”全部上缴。那这份“小金库”的所有人就是你了吗?本期我们的原告张小红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婚前赠与的存折,婚后未支取,离婚时应当归谁所有?


本期我们邀请法讯网特邀律师韦勇为大家介绍一下赠与的法律性质以及什么样的赠与可撤销,什么情况下的赠与不可撤销。


1.相关案例


婚前被告张广将一张5000元定期存折交给了原告刘小红,说是将这笔钱赠与给原告刘小红。刘小红欣然接收。存折上存款人的姓名是张广,但张广并没有告诉刘小红存折的密码。不久,二人便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刘小红始终没有支取这笔钱。几个月后,双方的感情便出现裂痕,原告刘小红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将存折中5000元钱判归自己所有。


2.案件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张广在婚前将5000元的存折赠与给原告刘小红,这一赠与行为是否依法成立?法庭认为本案赠与合同没有履行,被告有权撤销。判决双方离婚并驳回原告要求返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


3.律师点评


因为存折只是一个权利凭证,其本身并不包含价值,比如说,存折丢失了可以进行挂失然后补发新的存折。所以,本案被告张广赠与给原告刘小红的只是一份权利凭证即存折。而存折中所包含的实质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并且存折的权利人名字还是被告,所以被告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被告张广与原告刘小红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所以,被告可以撤销赠与。


4.案件评析


婚姻感情并不是靠5000元就能保证或补偿的。还是那句话,老百姓可以不懂法律,但是应当有法律意识,应当有权利意识,存款既然赠与了,就应当把存折上存款人的名字变过来,房屋、汽车等记名权利的财产更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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