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案例
房产分割案例:夏某诉张某离婚并分割婚后购买的按揭房屋及增值收益案
要旨
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增值利益的分配,应当区分已付房款的增值利益与欠付房款的增值利益,依照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在双方之间分配。
案情
原告系夏某,被告系张某。夏某与张某在离婚诉讼中,对共有房屋的分割产生争议。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购入上海新闸路房屋一套,房屋系被告单位为照顾被告所分,产权人夏某与张某。该房总价21万元,首付款6万元,余款为15万元系贷款,其中公积金贷款7.4万元,贷款期20年,商业贷款7.6万,货款期限10年。截至离婚诉讼时,归还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利息4万元,尚欠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11万元。同期,该房及内装修费用经评估,现值35万元。诉原告夏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已无感情可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要求房屋归原告所有,现住房的增值部分各半所有。
被告张某辩称: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同意分割共同财产;要求房屋归被告所有,其愿归还原告支付的首付款2.9万、装潢费3万多元。房屋是被告单位优惠给被告的,所以不存在增值部分,应以购买该房时的价格予以分割。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房屋来源及还贷因素考虑,上海市新闸路房屋产权为原、被告共有,考虑到上址房屋系被告单位为照顾被告所分,被告又系银行贷款还贷的主体等因素,离婚后该房屋归被告所有。鉴于该房屋系双方共有财产,目前已增值,应以该房屋的现行市场价值予以分割,考虑房屋来源及被告今后还贷因素,被告得2/3,原告得1/3。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的规定作出判决:(1)准予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2)离婚后,上海市新闸路产权房归被告张某所有并居住,该房银行贷款全部由被告张某承担。(3)被告张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夏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 99万元及房屋装修款2.52万元。
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从房屋来源及房屋还贷等因素考虑,上海市新闸路房屋产权归被上诉人所有较妥当,但房屋的增值利益应归夫妻共同共有,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分配。审理中双方同意按下列方法计算,即房屋现值人民币35. 1443万元与合同总价人民币21. 95万元相比,增值人民币13. 194万元;上址房屋系采用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因此实际由双方共同投入人民币100405.4万(首付+已还房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为人民币5万元;余款将由被上诉人支付,该人民币11万应视为被上诉人的出资。
故人民币13万元的增值应根据上诉人出资人民币5万元、被上诉人出资人民币16万元的比例进行分配。由于上述计算方法已经考虑了被上诉人还贷款项的增值利益,故被上诉人要求多分增值利益缺乏依据。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离婚、财产等判决;(2)撤销房屋折价款的判决;(3)判决上海市新闸路房屋产权归被上诉人张某所有,所欠银行贷款由被上诉人张某清偿;(4)被上诉人张某支付上诉人夏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2551元及房屋装修款人民币25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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