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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案例

财产分割案例:袁甲与方甲等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新闻摘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袁甲上诉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财产分割案例:袁甲与方甲等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沪二中民一()终字第1555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甲。

委托代理人王小成,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方乙。

三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颖、王亦骏,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夏某某。

原审第三人袁乙。

两位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洁,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甲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一()初字第5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三人方乙父母,第三人袁乙、夏某某系被告父母。2008320日,原告交付被告10万元(人民币,下同),同年531日,原告交付被告10万元。2008825日,被告与第三人方乙登记结婚。200891日,原告又交付被告20万元。2009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40万元。


20049月,第三人袁乙取得上海市宝山区祁连山路2828弄某号201室产权。20086月,该房屋由被告方出资进行装修,并在被告与第三人方乙结婚后作为婚房由两人居住使用。


原审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原告方甲与被告对话录音二份,根据该录音显示,2009620日,原告方甲与被告就房屋产权变更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中,原告方甲问:“你听我讲下去,大家本来讲好房产证去办好的,后来你讲……”被告答:“这要问方乙,他睡在人家女人家,没有空去办。”……200983日,原告方甲与被告对于房屋及钱款事宜又进行协商,原告方甲问:“小袁,你跟你爸爸妈妈商量过吗?”被告答:“商量是商量过了,我妈妈现在还没有决定。”原告方甲问:“不是没有决定,我们现在提出来了,你们觉得是应该多少钞票?”被告答:“我妈妈现在问题是不同意。”原告方甲问:“就是说,一分也不还!是这个意思吗?”被告答:“这不可以的。他们意思讲,过一段时间再说。”……原告方甲问:“我们给你们的钞票是做什么用的?你们讲好房子房产证要办好的。”被告答:“这里许多钞票给你们儿子出去给别人用光了,都算到我头上?”原告方甲问:“那么你房子为啥结婚前不办?我觉得怪,我想不通,讲好结婚前的,为啥不办好?”被告答:“他又没讲过”,原告方甲问:“他没有跟你讲过?”被告答:“讲过一次。后来我答应他的。”……


2009820日,原告委托人居某某与第三人夏某某就房屋及钱款事宜协商,夏某某表示:“方乙在外面有女人,女人都打过胎了。方乙为此写过两次保证书,我女儿原来是原谅他的,但他打电话来骂我们说离婚就离婚。他们是上海人房子小,我们出个房子装修一下。方乙说出70万好吗,我们说40万好了,给加个名字。”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婚前后,男女一方给另一方钱款通常与当地的风土人情、社会习俗有关,而又以房屋、装修、婚庆、彩礼、婚宴、旅游等方面居多。本案中,根据原告方甲与被告以及第三人夏某某的陈述,可以看出原告40万钱款交付跟房屋产权有关,结合相关对话发生的背景,原告的说法较为可信。之后,因为各种原因,男方交付钱款后,女方未能将男方登记为婚房权利人之一,故原告才会与被告协商钱款归还事宜。被告称该钱款系赠与,但仅因房屋装修、婚庆、旅游、彩礼等与房屋产权无关的事项而赠与钱款达到40万元,结合原、被告双方家庭客观情况及本案案情,本院认为,原告的说法更为合理。既然,原告交付讼争钱款目的系使第三人方乙成为婚房权利人之一,现该目的并未达到,则被告取得讼争钱款已无合法依据,故应当予以返还。当然,被告与第三人方乙确已结婚,在婚姻操办过程中,如婚房的装修、婚庆等事宜,势必将有所花费,故相关费用,本院将酌情在讼争钱款中予以扣除。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袁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甲、万某某人民币28万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袁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1、原审法院采信的证据真实性存在问题,录音是经过截取的,笔录涂改很多,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2、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交付诉争钱款的目的系使第三人方乙成为婚房权利人之一”,这一事实认定错误;3、本案被上诉人对于支付40万元钱款是基于婚嫁事实的赠与,该赠与行为不能因为上诉人与方乙的婚姻出现危机面临离婚而反悔取消;4、婚后,上诉人与父母商量房屋过户一事,系单方面赠与房产的意思,与上诉人支付诉争钱款无关;5、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实际上是被上诉人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要求购房款返还,在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能证明40万元系购房款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返还因婚姻关系而获得的赠与款项,没有依据。原审法院根据不当得利的法律下判决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方甲、万某某、方乙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录音虽然经过截取,但并没有篡改,内容是真实的。


原审第三人夏某某、袁乙辩称:不同意原审判决,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夏某某文化程度不高,仅能书写自己的名字,在居委会没有详细看清笔录中记载的内容。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袁甲上诉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袁甲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由上诉人袁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伊红


代理审判员  朱红卫


代理审判员  赵 俊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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