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案例
财产分割实务:夫妻共同财产之“养老金”的司法裁判规则(经典文章)
原创 吴美玉律师
养老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离婚时往往被大家所忽视,可能是由于它的数额过小,也可能离婚时根本没有想到这部分“相对隐蔽”的财产。随着我国劳动者福利待遇的逐步提升,对于婚龄较长的家庭来说,养老金可能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按照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包含三个层次,分别是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补充养老金)、商业养老金。那么,离婚时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养老金?又会以何种方式作出分割呢?
一、基本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或许有人对养老金的分割表示不能理解,因为养老金是用来保障劳动者退休之后基本生活的,若离婚时作出分割,可能会侵害劳动者退休后的切身利益。但换个角度,养老金本身来源于公司以及劳动者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的常年积累,事实上也属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只是发放形式不同而已,若离婚时只给予劳动者一方,对婚后照顾家庭较多的配偶来说,将无法得到足够保障,违背平等保护原则。因此,我国法律上依法将基本养老金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上述法条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且,可以是“实际取得”或者是“应当取得”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实际取得”,顾名思义,就是指退休后已经实际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比较好理解。
然而,“应当取得”这一概念相对比较笼统,很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实际上,这里的“应当取得”指的是当事人已满足享受养老金的基本条件,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尚未领取到手的情形。
按照目前养老金制度规定,尚未退休之前,无法提前预测将来取得养老金的具体数额,因此尚未退休的,不属于“应当取得”的情形。
也就是说,只有已经退休,且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才可以主张分割基本养老金。
二、已经退休,且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如何分割?
关于这一部分内容,可以结合以下两个案例具体分析:
江苏南通中院审理的于某与凌某离婚案件中:
双方婚姻时间长达数十年,凌某主张于某从2008年至今领取退休金120个月共计63万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凌某没有证据证明于某退休工资仍有结余63万元,且于某的退休工资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能将退休金与夫妻共同财产作重复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自离婚时起,于某和凌某的养老金由双方各半所有,双方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双方应得的养老金进行结算,由多的一方向少的一方找平。
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藏某与袁某离婚案件中:
双方为再婚夫妻,再婚时双方均已退休,藏某称袁某每年退休金为4万元,要求分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达十一年的退休金。
法院判决认为,截止离婚的时候,袁某养老金账户只有143元余额,藏某只能要求分得其中一半的折价款。
从结果上来看,以上两个案例做出了不同的判决,但究其背后的法理,符合公平原则。
第一个案例中,法院考虑到离婚后取得的养老金仍含有夫妻共同财产因素,为公平起见,每月由多的一方补贴少的一方,只是这种方法离婚后很容易引起一方的反悔,可能会面临执行困难。
第二个案例中的简单粗暴型的处理方法实践中更为常见,即离婚时分割账户余额。除此之外,还有按照婚姻时间折算养老金的计算方式。
三、尚未退休的,离婚时如何主张分割养老金?
如上所述,尚未退休的,因不符合分割养老金条件,离婚时配偶方不能直接要求分割养老金。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养老金,若不允许分割,将侵害离婚时配偶的财产权益。针对这种情形,法律上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因离婚分割养老金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能主张分割养老金账户中婚后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这就将单位缴纳部分与个人缴纳部分做了区分处理,由于单位缴纳部分记入统筹账户,而统筹账户已不属于个人专属财产,故不能将此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意见亦是如此。比如,上海黄浦法院审理的陈某与曹某的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陈某提供的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为证,分割了养老金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纳部分4万余元。再比如,江西抚州中院审理的饶某离婚案件中,法院认为饶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婚后5年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的,应分割个人实际缴纳部分1万余元。
因此,离婚时尚未退休的,可以通过调取社保中心缴费记录的方式,分割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相应利息。
四、企业年金的分割问题
企业年金,其实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劳动者的福利制度,符合领取条件时,劳动者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按月分期领取。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离婚时企业年金的分割作出具体规定,由于法律只规定了基本养老金可以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从法条文意来看,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似乎被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但究其本质,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都离不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遇到企业年金分割问题时,通常会将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金一视同仁,按照相同的分割方式处理,即分割账户余额,或者分割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因此,离婚时,企业年金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
总得来说,基本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毋庸置疑。但由于尚缺乏对养老金分割方式的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当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确实会存在不同的分割方式。此时,法院通常会结合婚后缴纳养老金时间的长短,账户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个案情况来进一步确定具体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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