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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案例

【以案说法】父母对子女婚前的赠与,不能在子女离婚时索回

新闻摘要:本案中郝渊与女友钱宇艳恋爱期间,郝渊父母拿出积蓄让儿子买房,在没有其他约定,也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应属对郝渊的个人赠与。郝渊以自己名义用该40万元买了房子,房屋产权证也办理在自己名下。郝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全权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在离婚之际,将房屋作出处分归自己的前妻所有,该处分行为亦属有效。郝渊的父母将个人的钱财赠与儿子后,即对该出资不再享有权利,对该房屋更不具有处分权。所以,本案郝渊父母无权要求前儿媳钱宇艳退还房屋。因为该房屋属郝渊的婚前个人财产,郝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权利。

【以案说法】父母对子女婚前的赠与,不能在子女离婚时索回

【分析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父母没有特别约定或借条,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可默认为是对自己孩子一方的赠与。所以父母对子女婚前的赠与,不能在子女离婚时索回,财产由子女自由处置。


【案情】


2004年2月,郝渊(男)与女友钱宇艳正在恋爱期间,郝渊的父母拿出一生的积蓄,让儿子用他们积攒的40万元买套房子。郝渊用父母的40万元很快以自己的名字购买了一套两居室。随后,郝渊与钱宇艳在200410月领了结婚证,对房子进行了简单装修后,举行了婚礼,入住新房。


2005年5月,郝渊因为与钱宇艳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价值40万元的房子归钱宇艳所有。郝渊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拿着自己的个人生活用品回到了父母家中。郝渊父母十分气愤,认为该房屋属自己出资购买,儿子无权处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郝渊无权处分该房屋,要求钱宇艳返还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购买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拥有处分权。郝渊父母虽然是本案讼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但他们的出资可认定为对郝渊的赠与,郝渊是本案讼争房屋的购买人,对本案讼争房屋拥有处分权。郝渊与钱宇艳协议离婚时,郝渊自愿处分本案讼争房屋归前妻钱宇艳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郝渊父母无权要求确认郝渊的处分无效,判决驳回郝渊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郝渊与女友钱宇艳恋爱期间,郝渊父母拿出积蓄让儿子买房,在没有其他约定,也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应属对郝渊的个人赠与。郝渊以自己名义用该40万元买了房子,房屋产权证也办理在自己名下。郝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全权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在离婚之际,将房屋作出处分归自己的前妻所有,该处分行为亦属有效。郝渊的父母将个人的钱财赠与儿子后,即对该出资不再享有权利,对该房屋更不具有处分权。所以,本案郝渊父母无权要求前儿媳钱宇艳退还房屋。因为该房屋属郝渊的婚前个人财产,郝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权利。


【关联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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