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实务
财产分割实务:他/她的婚内个人债务是否与我无关?
作者 | 张珩 律师
本文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后,对于按新司法解释经生效判决认定,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而该个人债务是否与配偶另一方的仍有关系或实质影响?通过对后续执行过程的推演,作者认为虽然对配偶的另一方的个人生活影响会减弱,但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仍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阅读提示:
(1)本文中的各法律文件的时间节点为阅读重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婚姻家庭生活俗称“过日子”,看似“鸡毛蒜皮”,实则与时俱进。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按揭、融资、担保等个人“加杠杆”已屡见不鲜,过去是无债一身轻,现在是有债不稀奇。但“借债要还钱”的公序良俗,与经济转型期等因素的叠加,债务问题正成为婚姻家庭迎面而来的“灰犀牛”。那么问题来了,老公/老婆凭本事欠的债,和我有什么关系?!
多年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充分应用,暂不论其中的是非曲折;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婚姻家庭中的强势方肆意举债,而弱势方却被拖入“夫妻共同债务”的深渊。并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谁有本事谁去借,夫妻双双把债还”的尴尬影响。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内容可咨询度娘,“通知”不属于司法解释),并紧接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规定”属于司法解释),在前述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修正增加“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司法解释的高度,明确不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内的虚构债务和非法债务。
而2018年更是好开局,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8日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只间隔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属于司法解释),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忽如一夜春风来,坊间奔走相告欢欣鼓舞,甚至出现“夫妻共债必须夫妻共签”“夫妻本是同林鸟,有债却是各自还”的理解偏差。且不讨论如何理解新司法解释,不妨做一次推演,看看会出现什么情况。
离婚程序中的通常都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经依法分割后属于一方的财产,强制执行并无法律障碍。而限于篇幅,本文只分析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判决认定一方婚内个人债务,判决生效后该债务人拒不或者无力偿还,假设债务人夫妻并不想离婚(有债就离婚也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情况。债权人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该债务人向法院申报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查核属实。下一步的问题是:
(1)债权人继续申请法院追加债务人(他/她)的配偶(我)为被执行人,法院会不会追加?
(2)债权人再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的夫妻(他/她与我)共同财产,法院能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只有房产(二处及以上)或公司股权/合伙份额,无其他金融类(存款、股票等)资产,法院可不可以直接执行房产或公司股权/合伙份额?
也就是说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他/她的婚内个人债务,会与我无关吗?!
一方面,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能否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之前的各级各地法院执行部门做法不一,也不乏直接追加的司法实践案例(那可是要上“黑名单”,限制飞机、高铁、贷款、高消费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不属于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二、……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现在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说法,个人债务人(他/她)的配偶(我),可以不被直接强制执行,不上执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国联网),且日常生存有了保障。
另一方面,在夫妻并不想离婚的状态下,对其中一方(他/她)的个人债务,能否直接执行夫妻(他/她与我)共同财产,以及如何执行(查封、冻结、清场、拍卖、分割、返还余额等),作者没有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层面的配套规定。
而同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XXX与XX、X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申4568号】中的裁决思路认为:“但即使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而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即配偶对该房产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因被执行人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之一,配偶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再参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属于司法解释)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以及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的执行政策和执行案例(可咨询度娘,本文不再赘述),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或公司股权/合伙份额)中的一半份额的情况,并不罕见,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
因此,按上述“跑得了和尚(配偶),跑不了庙(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思路,判决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内个人债务,在不离婚的状态下,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或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等,完全可能被强制执行。而房产拍卖成交价一般将低于市场价值,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对正常经营的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而强制执行程序和措施,也会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的各种直接和间接损失。因此,配偶(我)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另一半份额,受到额外损失,也难以避免。
所以结论就是,即使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是他/她的婚内个人债务,也依然与“我”息息相关。
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除了定纷止争,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指导/引导人们的行为预期。普通人趋利避害降低损失的经济理性思维,在面对不离婚可能因被强制执行而增加损失,离婚分割财产可能降低这种损失的选择时,是否会做出离婚的“理性”决策,有待司法实践的考验。而如果出现这种局面,如何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切实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家事审判改革精神相衔接,更有待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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