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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实务

虚报彩礼数额,法院判决全部返还,但对法庭撒谎行为不处理?

新闻摘要:办案法官在此提醒,彩礼的给付具有缔结婚姻的强烈目的性,婚约不能履行时, 给付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彩礼予以返还的情形有以下三种: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担保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要适用上述第2、3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财产分割案例:虚报彩礼数额,法院判决全部返还,但对法庭撒谎行为不处理?


来源:离婚和法律


案件详情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被告否认订婚当日原告给付彩礼77000元,称只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36000元,拒绝返还77000元彩礼,最终难逃返还责任。原告柳某与被告柴某经媒人侯某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于201713日(2016年腊月初六)订婚,当日,原告柳某给付被告柴某彩礼及“三金”(包括项链一条、手链一条和手镯一对),20192月份左右,原告柳某与被告柴某分手。此后,原告柳某向被告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遭到被告父母柴某及陶某拒绝。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柴某父亲称,订婚当日按照当地习俗收到柳某给的钱后,在帖子后面签了字,并提交了背面签字的喜帖原件,喜帖背面用圆珠笔写明:“今日收到男方现金(36000元)2016.腊月初六”。


原告柳某为证明给付彩礼77000元的事实,向法院申请媒人侯某出庭作证,订婚当日是经侯某的手将77000元彩礼给付给被告,事后也给被告打过电话调解返还彩礼事宜,但侯某的证言均被被告父母否认,坚称只收到原告方36000元的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


侯某在庭审中证实原告给付被告彩礼77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要件,为有效证据,再结合原告提交的媒人侯某与被告陶某的通话录音中,侯某多次提及彩礼77000元及三金,被告母亲陶某并未予以否认或反驳,按照常理,视为默认,由此可以认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为77000元。


虽被告提交了于2016年腊月初六当日在背面签字的喜帖原件,由于该喜帖一直由被告进行保管,收到现金36000元也是被告柴某父亲自己书写,不具有证明力。故被告称其实际收到原告36000元彩礼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其给付具有缔结婚姻的强烈目的性,当婚约不能履行时,给付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法院最后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柳某彩礼77000元;由于原告三金的给付具有明显订立婚约的意思,应予以返还,故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柳某“三金”原物(包括项链一条、手链一条和手镯一对)。


法官后语


办案法官在此提醒,彩礼的给付具有缔结婚姻的强烈目的性,婚约不能履行时, 给付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彩礼予以返还的情形有以下三种: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担保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要适用上述第23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转自:64日的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65日的山东高院。


法律疑问:既然认定了虚报彩礼,是否对其撒谎行为进行了处罚?


小编认为:法院的官宣关于此案的报道仅到此为止,让人看后感觉内容只说了一半,案件只处理了一半。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是,原告向被告支付了77000元彩礼款,可被告及被告父亲在法庭上只承认收到了彩礼款36000元,这跟法院认定的事实差距悬殊,是不是应该认定被告及其父亲在法庭上有撒谎行为?


如果被告如此撒谎行为法院不进行处罚的话,那么被告在法庭上撒谎,就成了只有收益而没有风险的行为。法院如果采信了被告的36000元,则少支付了彩礼款,即使法院认定了彩礼款是77000元,被告也没有多支付。这绝对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行为。法院对此行为不进行处罚的话,是不是在纵容被告在法庭上撒谎?


2019年12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后的,号称史上最严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从自202051日起施行。


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第七十八条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根据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证人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或是不对其进行处罚。“应当”的意思是,法院也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要有撒谎行为,就应该依法进行处罚,否则的话,是不是履职不力?


在法庭上,对原告的主张和证据一概予以否认,对自己应该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公然的撒谎和拒不出示,是一些当事人及法律从业者最没有法律风险、最简单的诉讼技巧。留给法官的,往往是不知道应该信谁不信谁的左右怀疑。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专门规定了当事人不得虚假陈述的法律义务,并规定了“应当”性的处罚措施,就是为了杜绝法庭上撒谎成风的情况。


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法官,不应该纵容这种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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