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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解读

民事诉讼文书应该怎么写?

新闻摘要:最近修改了几份法庭必读的诉讼文书,发现了几个问题,激发了一些感悟,现分享给大家。

民事诉讼文书应该怎么写?


作者:张健


来源:法悟


很久没有为同事和同行修改法律文书了,年底到各地分享,突然又有恢复“改后感”的冲动。按自己的标准去衡量其他同行的文书,然后就发现的问题制定完善方案,对升级自己的办案指引很有帮助,至少获得了丰富的素材。当然要是能够为这些志愿者带来一些帮助那就更好了。


最近修改了几份法庭必读的诉讼文书,发现了几个问题,激发了一些感悟,现分享给大家。


民事起诉状的修改体会


一、事实部分的陈述


修改的诉讼文书中有一份是关于公司解散的民事起诉状,这份文书的最大特点是篇幅长,结构复杂,读起来相当吃力。


民事起诉状的功能在于论证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因此凡是与这个功能不相关的内容均应当被排除在事实陈述范围之外,只有这样才符合效率原则。


所以说,民事起诉状的篇幅长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法庭支持所需的要件事实是否被全部覆盖,且该等要件事实均获得了清单证据的证实并达到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的程度。


毕竟,恰到好处,才是最佳的方案。


以这个公司解散的民事起诉状为例,原告请求解散公司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其中《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解散公司的请求要想获得法庭支持,就必须用证据证明满足如下四个要件:


1.原告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指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4.原告除了解散公司,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面临严重困难的问题。


因此,在撰写民事起诉状前,应当围绕上述四个要件收集、梳理证据,提取组织案件事实,最终使得每个要件均获得被有效证据证实的事实支持,这样原告才能通过民事起诉状构建一个由请求、事实、理由、证据组成的论证体系,最终使自己的请求满足法庭的审查要求。至于其他的事实,则需要依据被告答辩及法庭庭审情况进行补充。


总之,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部分”的实体内容由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决定;其表达形式应当与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经审理查明”的内容相兼容并保持一致。


二、理由部分的组织


一个没有见过面的同行就同一案件撰写了两份自认为是不同风格的民事起诉状,让我告诉他哪个更好。


两个民事起诉状一个是彻头彻尾的代理词模式,按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逐一进行详细论证,似乎要将被告的嘴提前堵住,让他永远无话可说;另一个则是大事记加代理词模式,先将案件事实完整地描述一遍,再将未来可能出现的每个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我个人觉得两个模式都存在不少问题,如果非要区分好坏,那第二种或许稍好一些。


文书的内容由其功能决定,形式由受众的使用习惯决定。


代理词功能主要是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己方的主张。在撰写民事起诉状时,被告尚未答辩,因此也就不存在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


在此时,原则上无须将背后对未来风险的推演公开化,以免提示了被告,让己方容易陷入被动。对原告而言其提交法庭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请求、事实、理由一定是确定的,即便做到这些存在困难。


这些核心要素不明确,通常意味着将其授权给被告或裁决者代为选择,那他们一定会选择一个对原告最不利的选项。


在设计民事起诉状时,推演日后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并提前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是必须的,但这些方案最好先收藏起来,等到预测的风险成为现实或预知被告一定会采取行动时,再拿出来或许更为妥当。


民事起诉状的理由部分的功能在于,在该环节准确披露请求权的基础,然后完成从法律规范到要件事实的涵摄过程,进而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均应获得支持。


如果不知道民事起诉状的撰写标准,那就检索一下受理法院近期处理类似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好的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部分应当与判决主文兼容和对应,事实部分应当与“经审理查明”的部分相兼容和对应,理由部分则应当与“本院认为”即裁判理由部分相对应和兼容。


民事答辩状的修改体会


最近还审查了一份民事答辩状,发现这位同行在答辩状中直接将案例作为论证依据。全文有诸多类似于“在司法实践中,(2017)最高法民申4720号裁定、(2017)最高法民再194号民事判决均持此观点”这样的表述。


作为法律执业者,凡事确认出处,是个非常好的专业习惯,但在专业成果表达上应当注意应用场景,毕竟成果的形成过程是作者专业的事儿,而表达则需要考虑作者与读者的互动。


大数据时代律师做案子与传统模式根本不同,我们通过法律检索很快就能找到对受理法院或经办法官有影响力的案例。但这些检索成果如何使用非常重要,同样的内容在不同场景下使用,给客户的体验有时截然相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在我国,案例不是法律的渊源,在司法实践中案例也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作为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因此,案例的出处不宜体现在诉讼文书的正文中,可以选择括注的方式,然后将案例全文附后,或者将这些案例出处在检索报告中体现,这样既便于法庭核实,也不影响文书的兼容性和可复制性。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使用的案例源于本案的合议庭或经办法官,那就千万别注明出处,如果那样裁决者会有种被强制的感觉,最终结局只能适得其反。在这种情况下,让裁决者对你的观点有种似曾相识,骨子里接受,才是默契和最好的安排。


民事上诉状的修改体会


这次还修改了一份民事上诉状,这份文书最大的特点就是作者全文使用可视化技术进行表达。


在这个技术驱动的时代,律师办理案件可视化技术必不可少。这项技术的最大价值在于可将碎片化信息体系化,抽象信息形象化。因此,运用可视化技术,有助于提升作者的表达能力和读者的理解效率。


可视化技术虽好,但不能滥用。在写给法庭的必读文书中要不要使用可视化技术应当由法庭的使用习惯决定,而不能由作者的偏好决定,不考虑受众的使用习惯盲目地使用可视化技术最终将走向我们所希望的反面。


可视化技术更适合应用于面对面的沟通。而法庭在阅读民事上诉状时,通常上诉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另外,传统的裁判文书也极少运用可视化的表达方式。


因此,将此类文书用可视化表达,将降低其可复制性和兼容性,不便于法庭在撰写裁判文书时直接使用,从而增加了法庭的办案成本。或许这正是为什么前一段时间,一位法官对律师滥用可视化现象进行指责和批判的主要原因。


可视化技术在必要时,可以在举证质证阶段使用,或是在庭后用于与经办法官面对面的进一步沟通。


在诸如民事上诉状的此类文书中,还是用最简单、明了、易懂的文字将自己的主张表达出来才是当下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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