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案例
房产分割案例:结婚后,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进步,房价攀升的势态并没有减缓的趋势,许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为子女添购房屋也成了我国社会的常态。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我们工作中常遇到的咨询多数也和房产分割有关,现将几个典型问题结合法律和司法审判观点整理如下:
01案情背景
小于与小马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小于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首付款为30万元,向银行贷款20万元。
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登记所有权人为小于,房屋所有权状态为单独所有。之后双方感情破裂,小马提出离婚。因为涉及房产问题,双方对簿公堂,小马主张其父母亲在双方购买该房产时出资10万元,该10万元应当属于向其父母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小于同意10万元是小马父母的出资,但是不认可用途是借款,而是小马的父母资助他们购房的款项,应当属于赠与。
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马父母的10万元出资属于对小马和小于夫妻二人的赠与。
争议焦点
关于小马父母的10万元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律师说法
对于当前社会,子女在结婚时购置房产,身为父母为子女帮忙出资的情形似乎已经成为我国的社会常态。一般而言,对于将父母的出资推定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及伦理基础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将父母的此种出资行为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一个必须满足的前提是,父母对出资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表示父母对此出资有其他的意思,例如属于借贷或者其他。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是对于子女的借贷时,认定为借贷则属于当然之理。
不过主张为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此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该笔出资属于借贷。
本案当中,小于认可小马父母的10万元出资,但是不认可该笔出资是借款,小马主张借贷关系的存在,则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因为小马未提出证据,法院遂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定该笔出资为赠与。
02案情背景
小王和小张在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小张名下。2013年双方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对于该房产并未进行处理。之后因为房屋分割问题,小王起诉至法院。
对于该房屋,双方均认可现值为120万。但是,小张主张,购买房屋当时父母为他们出资30万,是对自己本人的赠与,因此要求多分房屋的份额。小王认可了小张父母的出资,但主张数额是20万,并且认为该笔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应当平均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张的父母出资20万元是对小王、小张夫妻双方的赠与。
争议焦点
小张父母的赠与行为究竟是赠与小张一人,还是对小王、小张两夫妻的赠与?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依据婚姻法规定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确认。即,除非父母在出资时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产生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父母出资一方的当事人,往往主张其父母出资时曾经表示赠与自己,或者在案件审理中,一方父母出庭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针对此类主张,法院一般不予认可。因为法律规定父母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出资时明确表示的,而非诉讼时才表示赠与的。
所谓明确表示的,主张的一方应当对此提供证据,例如出资时所作的协议、说明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小张并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是30万元,而由于小王认可了20万元的出资,法院便以20万元进行确认。
同时,因为小张没有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该笔出资只赠与小张一人,只是有口头表述其父母有过这类的意思表示,对此法院无法认可,因此认定小张父母的20万元出资是对小王、小张夫妻双方的赠与。
03案情背景
小李和小陈在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因为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小李以双方感情破裂,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006年时,小陈的父母出资,以小陈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屋,首付款为50万,贷款30万元。到了2010年时,贷款已经还清。小陈遂于2011年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小李对于房屋首付款是小陈父母出资,贷款由小陈父母每月偿还一事表示认可。小陈主张这套房屋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小李则认为这套房屋是在夫妻婚后购买的,小陈父母的行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请求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房屋属于小陈父母对小陈的个人赠与,属于小陈的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
小陈父母的出资行为属于赠与小陈个人还是赠与夫妻双方?
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
根据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的统一认识,我们发现该条规定的父母出资指的是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同时,结合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与赠与对象的明确进行衔接,以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图。如果父母全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可以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就此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进行区分。
该条规定的是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属于部分出资时,如果父母没有对该出资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那么就会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实务中,对于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作出明确界定,才能正确适用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案当中,争议的房屋首付款是小陈的父母出资,贷款也是小陈的父母每月进行偿还,购买房屋的全部资金均由小陈的父母进行支付,因此可以认定小陈父母对于房屋属于全部出资,加上房屋登记在小陈名下,属于小陈父母对于小陈个人的赠与。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小陈的父母在出资时没有明确是对小陈个人的赠与,也可以认定该套房屋是小陈父母对于小陈的单方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点评
其实,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出资会成为离婚纠纷当中的争议焦点,除了不断攀升的房价导致年轻人无法负荷之外,父母在帮助子女购房时,碍于情面也不愿意表示出资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子女对于父母的出资视为理所应当,夫妻之间没有对于出资认识清楚,埋下了日后争执的种子。
因此,如何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成了重要的问题。我们建议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出资用途
2保留书面材料
在父母为子女出资时,能够明确是借贷亦或是赠与,通过家庭会议的方式,对于出资的性质、用途、数额进行约定。如果属于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则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可以的话,应当让子女的配偶一同签字确认。若是认为签订协议的方式会影响家庭关系,可以通过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予以处理。
在子女方面,如果属于向父母借贷的方式,应当告知配偶一方,明确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保留配偶对于该笔借款认可的证据。反之,如果属于赠与的话,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此进行明确。
找律师,不要在犹豫不决中错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