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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案例

丈夫偷偷给"小三"买房,判为原配夫妻共同财产

新闻摘要:虽然购买该诉房屋期间,既是杨伟与周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是杨伟与李英同居生活期间,但为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杨伟购买的诉争房屋应认定为其与周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杨伟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与周丽共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近日,武汉中院二审驳回李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均为化名)

房产分割案例:丈夫偷偷给"小三"买房,判为原配夫妻共同财产


10多年前,十堰已婚男子杨伟找了个情人,两人同居期间对外以夫妻相称,还生了个儿子。杨伟为儿子在武汉买了房,房产证办在情人名下。不料,杨伟离婚后又与情人反目,两人为房产打了官司。该案经十堰、武汉两地法院的多次审理,记者昨从武汉中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为杨伟与原配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2年,已婚的十堰市民杨伟与李英非法同居,并生下一子杨朗。后杨伟花41万余元购买了沌口的某套商铺和住宅。因与妻子周丽关系恶化,杨伟欲将该房产登记在其与李英的非婚生子杨朗名下。但因杨朗未上户口,杨伟遂在购房合同上加上李英的名字。


2005年,李英取得了该房产的两证。同年,杨伟向房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妻周丽则自诉追究杨伟与李英的重婚罪。后房县法院判处杨伟犯重婚罪有期徒刑六个月,李英拘役三个月(重婚罪从犯)。


2007年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准许杨伟和周丽离婚,上述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归杨伟所有。而此时杨伟经济条件变差,与李英也产生矛盾而闹翻。


对此李英不服进行申诉,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09年房县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中诉争房屋归杨伟所有的判决内容,确认该房屋物权存有争议,属另一法律关系。杨伟不服提起上诉,后被十堰中院驳回。十堰中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杨伟以系诉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由,再次向房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己所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武汉法院审理。


去年,杨伟向蔡甸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及前妻周丽共同所有。周丽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亦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蔡甸法院经审理认为,杨伟提交的原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以及房屋的开发商提供的发票存根及情况说明,证明杨伟以杨朗之名购买了诉争房屋。杨伟在与周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诚信,未征得周丽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周丽对杨伟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亦不予认可,故该行为无效,判决诉争房屋为杨伟与周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判后李英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诉争房屋为自己与杨伟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应属自己与杨伟共有。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


诉争房屋权属证书虽于20054月登记在李英名下,但李英未提供购房出资凭证,以及其与杨伟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经营所得财产等相关证据,而诉争房屋的《商品房订购合同》由杨伟签订,购房款由杨伟支付,杨伟亦否认其与李英共同购买诉争房屋。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杨伟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李英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虽然购买该诉房屋期间,既是杨伟与周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是杨伟与李英同居生活期间,但为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杨伟购买的诉争房屋应认定为其与周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杨伟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与周丽共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近日,武汉中院二审驳回李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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