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实务
夫妻一方出卖共同所有的房屋有效吗?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发生夫妻一方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此类买卖是否有效呢?
我国的房屋产权确权、变更,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取得和变更等,均以登记生效要件。房屋产权未经过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力及公信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有房屋。夫妻对房屋的共有权,是法定的,无需以登记的方式设定,但这效力仅在夫妻之间,这是共有权的对内效力。夫妻一方的共有权不经登记,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所以,应该看房屋登记的名字是谁、实际是谁单方面出卖共同财产进行区分:
1、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产权人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转让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如无证据证明取得产权的第三人有恶意串通行为,则应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另一方不得主张合同无效、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
2、如果登记为男女双方,则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效力待定。如果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的,法院可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还可以及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出异议,阻止第三人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如未取得登记的共有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的,确认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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