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实务
房产分割实务:军队产权房使用权能否分割?
【提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军队产权房屋使用权,但因系军产,对其无法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且房屋尚不具备判定所有权归属的条件,离婚中不能分割房屋的使用权价值。同时,租金系派生于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收益权,房屋的归属尚未明晰之前,无法对系争房屋的租金问题进行处理。
【案情】
2010年1月,姚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1、分割系争房屋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间的租金计18000元;2、对系争房屋析产分割。
系争房屋系2000年7月由眭甲所在单位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结婚户为由调配给眭甲,当时的住房配售单上注明:受配人为眭甲,家庭主要成员为姚某某。系争房屋的租用公房凭证上显示租赁户名为眭甲,出租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院务部营房科。
2010年10月25日部队营房科出具证明,内容为,“上海市四平路2555弄某号401室系我部军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转让。”
再查明:1、系争房屋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1992年12月空军指挥学院分院(甲方)与上海外高桥发电厂(筹)(乙方)签订参建住宅协议书,约定:甲方提供位于四平路西侧,五号门以南的土地建房,乙方出资委托甲方代建;乙方所得四至六层建筑的住宅使用权,在自然损坏时间50年内归乙方使用。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眭甲之兄眭乙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他人,每月收取租金2000元。
审理中,姚某某、眭甲确认双方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双方的户口未曾迁至系争房屋内。
【一审及二审裁判观点】
系争房屋的出租人为部队营房科,依据参建协议,上海外高桥发电厂并不拥有产权,只享有使用权。又因该房屋并未进行过产权登记,故依据现有证据表明该房屋系军队产权房,眭甲对此并不拥有所有权。虽然眭甲得到系争房屋的使用权,有基于与姚某某具有婚姻关系的原因,但是因系争房屋为军产,故眭甲从取得该房屋后便只享有使用权;作为产权属于部队的房屋,其性质与其他具有使用权的公房不同,对其无法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故姚某某要求对系争房屋析产分割的请求,因房屋尚不具备判定所有权归属的条件,对此,法院不予处理。应当指出的是,如若系争房屋能取得所有权,姚某某可另行主张。
关于系争房屋的租金问题。因系争房屋的租金属于收益权,而收益权派生于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在系争房屋的归属尚未明晰之前,亦无法对系争房屋的租金问题进行处理。
【一审及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姚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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