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实务
房产分割案例:离婚协议约定把房产留给孩子却一直未过户,孩子想要房子怎么办?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将共有房产留给孩子,离婚了,房子却一直没有过户,孩子起诉父母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之前代理了一个这样的案件,今天结案了,经过我们的努力,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主张,判决父母协助儿子儿子办理过户手续。这类案件很多人都会遇到,实践中处理也有很多争议,今天结合我办理的案件给大家介绍一下这类案件的处理思路。
案情:王明与李梅是夫妻,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王小明由母亲李梅抚养,王明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儿子王小明所有,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民政局给两位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各自生活。从5岁到25岁的20年里,王小明跟随母亲一直居住在该房产内,现在王小明谈了有个女朋友,双方谈婚论嫁就谈到了房子,女方没房子不嫁,态度坚决。王小明找到父亲王明办理过户,王明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眼看谈的女朋友要分手,急坏了王小明也急坏了母亲李梅。母子愁容满面的找到了大拇指律师,咨询该如何办理。下面让我们一起分析一下:
一、这起案件案由是什么?
立案第一步确定案由。关于这类案件有很多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儿子所有,房子就是儿子的,因此应该是所有权确认纠纷。其实不然,认为儿子是房子的所有人这只是一般老百姓朴素的价值观所认为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也就是说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在本案中,房产作为不动产物权,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而现在房产证上是王明和李梅的名字,而并不是王小明的名字, 因此王小明如果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是没有依据的,一般会被法院驳回。第二种观点认为是赠与合同纠纷,因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产给儿子构成对儿子的赠与,儿子作为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并实际入住,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儿子可以起诉要求父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是根据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处分而提起的诉讼,也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纠纷的范畴,并且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个人认为这类案件属于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更为合适,因为本质上解决的是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问题。
二、本案王小明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父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如何认定?
(一)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有效吗?能否撤销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是有效的,男女双方都应该遵守。同时,该财产约定带有身份性质,亦作为离婚要件之一,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撤销,审理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父或母一方提出的撤销赠与的主张。
(二)王小明是否可以起诉要求父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中,王明和李梅离婚时不仅约定将共有房产给儿子,房产证也早就交付给了王小明,王小明也一直居住在涉案房产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经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王小明起诉要求其父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的主张是可以成立的。
(三)法院判决王明和李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明还是不予配合该怎么办?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明如果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小明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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