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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实务

实践中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借贷还是赠与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新闻摘要: 这一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值得借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房产分割实务:实践中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借贷还是赠与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点应是出资当时,而非子女离婚时。

  这一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值得借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第二,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该证明存在付款的事实和借贷的合意。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发生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具体案件的庭审过程当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取决于实体法中关于所争议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相关具体规范。[15]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应参照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借贷合同成立、生效的具体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方发生效力。故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实践合同,其与买卖合同等诺成合同相比,具有实践性的特点,其成立和生效不仅需要具备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借贷的合意,还需要借款的交付方可成立并生效。


  第三,证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重视经验法则的合理运用。

  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16]在审判实践中,经验法则的合理运用对司法认知、案件事实的推定、法律和证据选择、证据的判断及采信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17]法官根据经验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法官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相关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处理亲属间借贷案件要充分运用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认证,从而认定法律事实,最终对案件作出裁判。具体讲可分两种情形:一是亲属间借贷有借条或者是欠条的情况。应首先审查借条或者欠条的真实性,如若真实,可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这时应由主张借款关系不存在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借条或欠条不存在的情况下,应把主要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借款关系存在的一方,由其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对借款的形成、借款的过程、借款的用途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审查时要充分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运用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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