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实务
房产分割实务:新婚姻法解释背景下的“加名潮”公证解答
问:房产夫妻加名字是否需要公证?
案例:上海人欧阳先生婚由前父母出资购买了1套商品房,房产证登记在庞先生1人名下。现在陕西户籍的妻子庞女士提出要求在房产证上增加自己的名字,双方共同来咨询是否需要办理公证?
答:一般不需要。
夫妻更名,包括了由产权人A变更为A+B,也包括A变更为B,一般只要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时支付100元左右的费用即可。但是若出现下列特殊情况,需要同时办理相关公证:
1、在境外登记结婚。首先结婚证书必须先在境外当地公证,然后经中国驻当地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最后由房地产交易中心认可的翻译公司完成翻译;
2、购房时用身份证,现在变更为境外身份。必须办理身份公证,可以在上海的各公证处办理。
3、至少一方不能亲自办理。届时不能到场的一方必须在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若在境外,则需要在当地公证/认证/翻译)。
问: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儿子1人名下增加父母名字是否需要公证?
案例:小夏先生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了1套商品房,房产证登记在小夏先生1人名下。由于出台了新婚姻法解释(三),父亲老夏更为担心儿子的婚姻,所以提出父母的名字也要增加在该套房产证上。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后得知,应采用买卖或者赠与的方式才能完成。由于老夏夫妻另外还有2套房产,属于限制购入的对象,因而只能通过赠与的方式办理。那么,如何办理房产赠与?
答:一般而言,赠与只有经过公证后才能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本案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儿子小夏将名下房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赠与给父母,父母同时表示愿意接受该项赠与。公证处会现场制作相应赠与合同,并由当事人当面签署。最后,当事人凭和赠与合同装订在一起的公证书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
友情提示: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增加儿子名字是否需要公证?
案例:老李夫妇前几年购买了1套商品房,房产证登记在老李夫妻2人名下。由于出台了新婚姻法解释(三),老李夫妻希望在儿子小李婚前就把儿子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涉及到具体如何办理,一时也没了方向。
答:要区分不同情形:
1、变更后的房产证上只有儿子1人名字:
儿子是否成年 |
是否属于限购 |
解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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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年 |
不属于 |
买卖或者赠与公证 |
成年 |
属于 |
赠与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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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成年 |
无论是否限购 |
赠与公证 |
2、变更后的房产证上父/母/父母+儿子名字: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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