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房产分割实务

房产分割实务:有关“居住权”的几点法律问题

新闻摘要:法律上,针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其中,居住权人和住宅位置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应指向具体的当事人和具体的房屋。至于其他居住条件和要求、期限、解决争议方法等条款是非必备条款,若未作约定,可通过事后填补的规则予以确定。但是,为了避免事后理解上的分歧,设立居住权时,应尽量作较为详细的约定。

房产分割实务:有关“居住权”的几点法律问题

原创 吴美玉律师 


自《民法典》确立居住权制度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展开了居住权登记工作,以及居住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为社会特殊群体的住房难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决思路,开创了“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的房屋使用现状,极大程度发挥了房屋的使用价值,一度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将围绕“居住权”所涉法律问题,着重展开阐述。

一、居住权,该如何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设立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或者遗嘱方式。但是,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有效享有居住权。而且,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与居住权人签订协议,且只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才能办理居住权登记。


除此之外,实践中,居住权也可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设立。通过法院判决形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自法院判决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居住权合同,都应包含哪些内容?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上,针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其中,居住权人和住宅位置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应指向具体的当事人和具体的房屋。至于其他居住条件和要求、期限、解决争议方法等条款是非必备条款,若未作约定,可通过事后填补的规则予以确定。但是,为了避免事后理解上的分歧,设立居住权时,应尽量作较为详细的约定。


三、协议约定居住权后,对方不配合办理登记,如何处理?


居住权纠纷案件中,大多为此类情形。即,签订居住权协议后,双方迟迟未申请居住权登记,或由于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实际上无法办理登记。这时,可凭借双方签订的居住权协议,向法院提起居住权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居住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同时要求房屋所有权人限期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比如,陈某诉潘某居住权纠纷一案中,双方曾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陈某离婚后对房屋仍拥有居住权,居住到终老”,然而,离婚后潘某更换门锁,拒绝陈某居住,无奈下,陈某只好提起诉讼。广州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曾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某可居住于该房屋,应当遵守各自承诺,最终通过判决确认陈某享有居住权,并判令潘某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


再比如,邬某诉吴某居住权纠纷一案中,吴某之父死亡时立有一份遗嘱,遗嘱写明邬某对房屋具有终身居住权和使用权,未经邬某允许,房屋不得转让。经法院审查,该遗嘱真实有效,据此,北京丰台法院认为,吴某通过遗嘱方式为邬某设立居住权,确认邬某对该房屋拥有居住权,判令吴某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四、《民法典》施行之前,签订的居住权协议,也仍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自202111日起实施,但实践中,有很多居住权协议是《民法典》出台之前订立的。针对这类之前订立的含有居住权内容的协议,目前大多数法院认为,协议签订时虽法律上没有规定居住权,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居住权,且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不会明显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因此,可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五、曾经口头约定居住权,有录音为证,可以要求确认居住权吗?


不可以。《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中明确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意味着居住权协议为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都无法设立居住权。


比如,果某诉柳某居住权纠纷一案中,果某提交与柳某的谈话录音,以证明柳某在离婚时明确承诺离婚后会保障果某的居住权利,但并未以书面形式将此内容写进离婚协议书,而起诉时房屋已转归案外人所有。对此,法院认为,果某仅凭柳某曾经的口头承诺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诉讼请求。


可以说,《民法典》对居住权制度的确认,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房屋使用权利的现实需求,尤其对老年群体而言,为“以房养老”设置了制度上的支撑,有效保障了老年住房权益。但实践中,部分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的行为欠缺有效条件,产生分歧时,又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居住权作为一项《民法典》的新增物权,有其严格的设立条件,务必要事先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发生设立却无法执行的情形。


温馨提示:因个案以及各地不同的复杂情况,上述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案件情况,为节约时间并准确判断案件,建议您拨打专业律师咨询热线150-0056-4818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也可通过网页底部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及基本案情,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

快捷咨询

找律师,不要在犹豫不决中错失良机

我们将在24小时以内给您回电答复!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50 0056 4818
点击
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