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实务
【问答】老婆名下另有登记产权房,征收时就不属于“安置对象”吗?
市民盛先生:
我名下有一套承租房,里面有我老婆的户口。目前房子面临征收,我想我是承租人,而老婆的户口在里面,两人就应该都是安置对象。可安置办称我老婆不是安置对象,理由是“他处有房”。我家里之前是买过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婆的名下,不知道这算不算“他处有房”。我想问“他处有房”的确切含义,以及征收安置人员的条件是什么?
记者调查
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就属于“安置对象”。但条款对“安置对象”做出的约束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也就是说,“他处无房”是条件之一。
不过,《细则》对“商品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的“房”没有做出明确表述。但在《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则有相关释疑:其一,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其二,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一半以上系用单位补贴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从高院解答看,“他处房屋”的“房”,可以理解为房屋是通过福利分房获得,或房款一半(含一半)是用福利补贴支付的房屋。
对于盛先生来说,如果其老婆名下的产权房,有一半或一半以上的房款属于福利性质补贴,那么,就属于“他处有房”范围,不能成为安置对象;如果完全是自己全款购买,则不在“他处有房”范畴,可以成为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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