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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

动迁安置案例:2020年度上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十大经典案例之三

新闻摘要: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而房屋实际使用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即原房屋居住使用关系平移至安置房屋。因此,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动迁安置案例:2020年度上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十大经典案例之三

【案例八】:原告花某H等诉被告花某L等共有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虹口区人民法院


[房屋性质]公房


[律师代理]被告方


[案情简述]


原告花某H与被告花某L系兄弟关系,系争房屋原系父母承租公房,后原告花某H知青迁出,承租人变更为被告花某L,并有被告方一家实际居住。原告花某H的儿子花A由于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籍迁回,后原告花某H也由于退休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后,该户认定了居困人员为原告花某、花某L8人。各方由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花某H、花A等提起诉讼。


律师接受被告方委托后,收集了花A他处商品房情况等证据,认为花A虽户籍在册,但并未被认定为居困人员,无权主张分割征收利益。


[法院判决]


虹口法院认为,根据征收协议的记载,原告花某H与被告花某L8人均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应该获得相应的安置利益,故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由该8人共同分割。系争房屋长期由被告花某L等人居住使用,故与居住、搬迁相关的补偿款应由被告方分得。故判决原告花某H分得征收补偿利益130多万,但未判决给予原告花A份额。原告花A据此提出上诉,认为其系按知青回沪政策户籍迁入,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后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知青回沪户籍在册人员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件中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知青等政策因素户籍迁入,对系争房屋拥有居住权,但并非知青子女政策户籍迁入就必然享有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政策保护知青子女回沪的居住权本质上是对特殊历史条件下知青权益的保护,由知青子女替代知青获得系争房屋的相关权益。


本案中,作为知青本身已经把户籍迁入且获得了享有的征收利益分割,其子女是否可以获得分割征收补偿的权利就需要分析其是否符合同住人条件,而不享受政策的保护。


【案例九】:原告吉某P诉被告吉某Z共有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


[房屋性质]私房


[律师代理]被告方


[案情简述]


原告吉某P与被告吉某Z系兄妹关系。系争房屋为被告吉某Z购买的私房,但原告吉某P户籍登记在该房屋内。系争房屋征收后,原告吉某P认为其系户籍在册人员,且为房屋实际使用人,遂起诉主张分割征收利益。


律师接受被告方委托后,调取了系争房屋购买为私房的证据,并指出原告吉某P非系争房屋使用人,其实际居住在他处房屋内。被告方除了向法院提供相关书面证据外,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后,原告吉某P感觉胜诉无望,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私房中仅仅户籍在册的人员无权主张分割征收利益。


私房拆迁除产权人或继承人外,只有房屋使用人或者征收部门认定的居困对象有权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案例十】:原告陆某M等诉被告陆某D等共有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静安区人民法院


[房屋性质]私房


[律师代理]原告方


[案情简述]


原告陆某M与被告陆某D系同父异母兄弟关系,系争房屋为两人父亲及原告继母(被告生母)共同所有房屋,父母已经过世,被告陆续迁入家人5个户口,并把该房屋对外出租,产权未做变更,也未留有遗嘱。系争房屋列入征收后,被告陆某D作为代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且领取了征收补偿款500多万元,被告按照“一块砖”的部分给原告分配了部分动迁款,后原告提出异议,被告不予接受,遂涉诉。


[法院判决]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全部征收补偿款参照继承原则分配,原告陆某M适当少分,被告陆某D适当多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私房产权人过世,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参照继承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第6条认为,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而房屋实际使用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即原房屋居住使用关系平移至安置房屋。因此,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上海高院该条规定出台之后争议较大,目前部分法院并未严格按照该条规定处理,我们认为,该条规定有一定合理性,但从某种程度上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第44条存在冲突。


以上为公众号“旧改征收律师”团队精选的2020年度上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部分如涉及行民交叉诉讼、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分割等典型案例因尚未判决,合适时候将与大家分享。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部分重大疑难、观点尚存争议的案件,我们适时向法院提供《类案检索报告》,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


我们总体的感觉是,二中院体系下各基层法院已经初步形成统一法律适用,能基本做到类案同判,判决结果基本在预期之内;而一中院体系下各基层法院可能类似案件较少,且大多为农村的协议拆迁案件,因此,判决结果不确定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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