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离婚冷静期怎么计算?民政部回复
[内容]
你好!关于民函【2020】116号文件内的冷静期计算方法写的比较明确。但是在实际计算中还是有一些不太明白的地方,能否给举个例子?比如说2021年1月13日申请办理离婚,那请问冷静期是哪一天到哪一天?办理期又是哪一天到哪一天?请具体说明,不要复制文件内容,谢谢!
[回复]
你好:
冷静期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你所说办理期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答复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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