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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割案例

离婚诉讼诉讼期间,男方1200万股权无偿转让给妹妹,法院认定转让无效

新闻摘要:被告齐某向法院表示,关于股权协议,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用股权转让来折抵拖欠兄弟齐兄的债务,由于齐兄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了在经营中杜绝一人公司的现象,于是安排妹妹齐妹代持齐某抵账的股份,所以造成表面是上齐某转让给齐妹,实际上是齐某将股权转让给齐兄来抵扣拖欠齐兄的债务。所以,被告齐某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离婚诉讼诉讼期间,男方1200万股权无偿转让给妹妹,法院认定转让无效


作者:李立律师


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将自己名义下的1200万股权无偿转让给妹妹,股东会决议东等形式上的程序都符合规定。但是,这类操作,目前法律是不认可其效力的,只要配偶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转让无效,法院普遍都是会支持的。


结婚和离婚,都在婚姻自由的范围里。每家有每家的情况,也没有办法去讨论离婚操作时的种种方法的合理性和道德与否。但是,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来说,至少要理解有哪些方法是不可行的、走不通的。


经常听到或者看到一些所谓的离婚秘籍,目的是给自己多留财产,但给出的方法都是看似巧妙,其实却脱离现实的,原因是没有相关的法律实务经验。


而且,现在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种类也是越来越复杂了。想要妥善预备和操作离婚,不仅要有传统的离婚法律经验,比如一般财产的分割、孩子的共同生活,而且还要有对特殊财产的法律能力,比如对于股权、合伙份额、股权激励等等的分割处理就必须具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上市公司管理规范等方面的法律经验。


像是本文标题上的男方的这种操作,就是一种对公司法和股权没有法律经验的表现。这样的操作,只有女方起诉,可以说100%会被判定无效的。但是,之前转让所发生的税未必就能拿回来。


另外,假设在法院判定无效之前,股权还发生过再次的转让,那么还好衍生违约赔偿等混乱的问题。


来看看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和法院判决的理由。


原告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被告齐某与被告齐妹于20205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齐某(男)是夫妻关系。


被告齐某与被告齐妹是兄妹关系。


原告张某曾于20205月起诉被告齐某要求离婚,案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


2020年58日,也就是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告齐某将其所有的A公司的1200万元的股权无偿转给了妹妹被告齐妹所有,并办理的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齐某与被告齐妹恶意串通签订股权无偿转让协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无效协议。


被告齐某向法院表示,关于股权协议,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用股权转让来折抵拖欠兄弟齐兄的债务,由于齐兄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了在经营中杜绝一人公司的现象,于是安排妹妹齐妹代持齐某抵账的股份,所以造成表面是上齐某转让给齐妹,实际上是齐某将股权转让给齐兄来抵扣拖欠齐兄的债务。所以,被告齐某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主要理由如下:


1、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出资取得的股权应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张某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2、齐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A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计1200万元以无偿的方式转让给齐妹,该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3、齐妹系齐某的妹妹,对齐某的婚姻状况应有一定的了解,在此情形下其仍无偿受让案涉股权,双方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明显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张某合法权益。


这个案件还经历了二审。二审法院的观点与一审完全相同。对于股权代持的说法,二审法院认为,齐某上诉称齐妹只是代持股,其转让股权实际是偿还欠齐兄的欠款,并提供与齐兄的资金往来明细证明。资金往来明细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转账事实,不能证明齐某的主张。


现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持有公司股权(这里指的不是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并不罕见了,但是,夫妻之间对此达成合理的法律约定的却很少,很多人仍然把公司股权看成是和房产一样性质的财产,以为不需要特别约定什么,认为就是普通的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认识实际上是需要进化的。


公司股权的变动,并不只是影响夫妻双方财产的变动,还会影响公司其他的股东、影响公司的经营、进而会影响到公司的员工、上下游合作伙伴、公司的债权人。原因是:股权直接决定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甚至包括公司的控制权,它本来就不是单纯的财产。


值得推荐的操作方式是,夫妻一方设立公司或者取得公司股权前,夫妻双方应当对公司股权的所有权、收益等事项协商明确达成一份专项的书面协议。这样的话,不仅夫妻双方对此有所明确,而且公司的股权层面也能较为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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