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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割实务

婚内取得的期权,《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诉讼中法院如何处理?

新闻摘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股票期权,行权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期权具有不确定性,离婚时该如何分割?通过一个案例,我们来了解一下。

股权分割实务:婚内取得的期权,《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诉讼中法院如何处理?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慧萍&姜雯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股票期权,行权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期权具有不确定性,离婚时该如何分割?通过一个案例,我们来了解一下。


股票期权的概念及特征


股票期权一般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一般为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财产激励的方式,将员工个人的利益与公司的未来发展利益捆绑在一起,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股票期权的特殊性:


1)股票期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一般会设置与员工服务年限、工作能力、工作业绩情况相关的授予、行权条件。


2)股票期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即未来股份价格不确定,行权与否均不确定,所以导致股票期权的价值不确定。


基于上述两个特殊性,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享有股票期权的一方,往往会抗辩股票期权具有人身属性,属于该方个人的财产,不应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无论行权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都无法改变股票期权行权后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为何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股票期权看起来是与一方的个人工作情况相关,但是员工有配偶的情况下,员工为公司辛勤工作的同时,其配偶往往需要做出一定的牺牲,为员工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以维系家庭正常运转。所以员工的成就很大程度上离不开配偶方的付出。


那么,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婚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到底应该如何分割呢?以下建议可以参考:


1、婚内取得的期权,《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


鉴于股票期权的不确定性以及隐私度比较高,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清楚以下内容:


1)股票期权基本信息:期权公司、数量、购买价值等基本信息;


2)股票期权分割比例:男女双方各分得期权的比例,以离婚时折价给付或行权后分割所得款项的方式受偿;


3)股票期权分割时间:如果离婚时期权尚未到期行权,约定在期权可行权日到期后的一段时间内向行权方配偶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


4)违约责任:在某具体截止日期之前,无论持有方以何种方式将该期权变现或者没有变现、无法变现,期权持有方须支付配偶一定数额的折价款;如果期权行权数额不足某一数字,期权持有方应支付配偶一定数额的折价款。


2、婚内取得的期权,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如何处理股票期权?


1)尚未行权


在离婚时,如果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那因为期权具有不确定性,且也不能仅凭持有股票期权就认定系双方的实有财产,法院一般会不支持分割。但可以在行权后再行主张分割。


2)离婚前已经行权或离婚前可以行权但尚未实际取得收益


一方在离婚时已经行权取得实际收益或可以行权能确定可得实际收益的,因为实际收益在婚内取得且已经是确定的收益,所以离婚时要分割。


3)恶意直接放弃或不接受股票期权


因为离婚会分割期权行权的收益,一方可能会放弃或不接受股票期权,导致配偶方也无法主张可以实际取得的股票期权的实际收益。这种情况下,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在婚内可以取得期权或实际收益的,但是一方放弃或不接受,这种行为有可能会被视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放弃方需要赔偿配偶方的损失。


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衍生出了更多的新种类,股票期权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期权的不确定性、个人专属性,无论是在协议还是诉讼中,都需要特殊约定和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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