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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出轨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新闻摘要:在审判实践中,物质损害赔偿一般较为具体,能够确切计算,而精神损害相对而言抽象、难以估量。本案中金某的出轨到底给小张带来多大的伤害,我们不是小张不能深刻体会。法院往往凭借自由裁量权,结合以往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而这个金额对于一些当事人而言根本无法弥补其心理的伤害。怎样让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仍值得法律人的深思。

婚姻家庭纠纷: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读而思


近日,陶喆婚后出轨事件闹得风风火火。随着网络不断爆料,更有狠批:“周杰伦是聪明又幸福的已婚好男人,而陶喆则是愚笨又悲惨的再婚单身汉”。这一话题迅速引爆“婚后出轨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法律上又是如何判决呢?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


案情回放


2010年10月国庆放假期间,金某与他的一帮同事在酒吧小聚,同事高某带了自己的闺蜜小张,在聚会过程中,一帮年轻人喝开了也便没有那么拘谨,大家一起玩“杀人游戏”,游戏中金某和小张显得特别默契,他们俩配合总能赢得游戏。两人相谈甚欢,同事们趁着酒劲也开他们的玩笑,氛围很好。聚会结束后,金某和小张交换了联系方式,并约好下次再聚。半个月后,金某电话联系小张约好一起去喝咖啡。两人性格都很开朗,有很多的共同话题,虽是第二次见面,但也觉得并不陌生,相处过程中不会出现沉默的尴尬,在一起很舒服。在你来我往中,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交往许久后,金某于2011105日即两人认识一年的纪念日上,叫上当初一起聚会的同事,在同一个酒吧向小张求婚。小张也幸福地答应了。20111111日两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纪念彼此摆脱光棍。婚后,金某在公司得到升迁,小张衣服店的生意也很红火,他们一起购置了房子和汽车,生活也是有滋有味。


2012年6月,金某作为公司人事部主管负责组织单位夏季人才招聘会,通过该招聘会,人事部多了一位年轻、漂亮、能干的新同事兰兰。兰兰作为人事部主管助理跟着金某学习、工作,金某对这个助理的工作态度相当满意,两个人接触多了自然也熟悉了。金某出差、应酬都会带着兰兰,慢慢地两人之间也产生了微妙的感情。在一次出差过程中,两人发生了关系,之后便一直维持这种不正当的关系。而同时,小张也发现金某经常以加班、出差为由夜不归宿,也会偷偷背着她接打电话。后来小张通过金某的同事得知了兰兰这个人。小张经过跟踪发现他们住在一个高档小区里,与附近的邻居也都比较熟,邻居们一直认为他们就是夫妻。小张得知真相后大发雷霆,与金某大吵一架并提出离婚。虽然金某承诺会与兰兰断绝来往,希望小张能够原谅他再给他一次机会,但小张自觉不能容忍欺骗,也不想再与金某纠缠,遂于20143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金某赔偿精神损失。


处理结果


本案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告小张与被告金某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原、被告离婚,房产归小张所有,车辆归金某所有,鉴于被告金某行为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律师解惑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受害人无过错;(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该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便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依据《婚姻法》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前提是“离婚”。这里的“离婚”应如何理解?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在我国既可适用于协议离婚,也可适用于诉讼离婚。倘若是协议离婚,主要强调“协议”,即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夫妻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数额进行协商,达成一致。若是诉讼离婚,即借助司法手段,在夫妻双方对具体事项无法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时,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需要说明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的一个法律后果,与离婚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但是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都会遇到损害赔偿的情形,我国主要是针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该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时没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离婚协议或者判决生效之后,仍可以独立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该制度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1)物质损害赔偿;(2)精神损害赔偿。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上看,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未经合法配偶方的同意,一方重婚或与人同居而使家庭遭受的物质损失。假设有过错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用来购买一套房产并赠予第三者,这无疑损害了无过错方的财产处分权。抑或者,有过错方的赠予行为影响到了《婚姻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的履行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因其不履行扶养义务而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物质损失。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无过错方因配偶婚外恋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法律基础,即无过错方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其赔偿数额应当根据该解释并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予以确定。


在审判实践中,物质损害赔偿一般较为具体,能够确切计算,而精神损害相对而言抽象、难以估量。本案中金某的出轨到底给小张带来多大的伤害,我们不是小张不能深刻体会。法院往往凭借自由裁量权,结合以往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而这个金额对于一些当事人而言根本无法弥补其心理的伤害。怎样让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仍值得法律人的深思。


法律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读而思

贾静雯和孙志浩于2005121日,在拉斯维加斯著名的小白教堂注册结婚。于2010712日正式签字离婚,结束48个月的婚姻。于2010831日,两人为了争取女儿的监护权而对峙法庭。明星案件总能折射出颇多的社会问题,争夺抚养权已然常见,得不到抚养权,经常见见孩子总是人之常情了吧?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又会判决中止探望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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