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出轨案例
男方婚内出轨是否应当准予离婚,你怎么看?
副标题:丈夫婚内出轨可否直接评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何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五种情形可准予离婚,即是符合这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中第一项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那么,何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显然,本文所说的出轨并不完全是上面所说的“同居”关系,更多的是不一定有着持续稳定关系的“约会式”苟合。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和司解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也往往容易成为法官下判时举棋不定的原因。那么,不符合同居关系特征的丈夫婚内出轨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笔者持肯定的观点,只是综合考量道德与社会因素,女方起诉的一律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不宜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而刻意作长时间调解,甚至不准予离婚。只有当男方提出诉讼而女方不同意离婚的,才适宜判决不准予离婚。
有人说,女人出轨是先有感情后有性,出轨者必然是已动摇了夫妻感情;而男人则可以把性与感情分开,男人可以同一个完全没有感情的女人发生性关系,其出轨往往是为了追求性的满足,并不危及夫妻感情。意思就是说,男人即使在婚内出轨,其仍能保持着对妻子的感情,故不能就此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准予离婚。当然,男人出轨有过错,只是从最大限度地挽救夫妻关系以保证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还是主张不宜草率下判。
此观点对吗?果真是如此吗?笔者认为,婚姻关系虽由《婚姻法》所调整,双方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夫妻关系是以人的关系作为主要成分,这其中涉及到人性、文化素质、个人修养、家庭背景等复杂问题,故更宜考虑以道德规范作为约束的基础。因此,评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绝不能只以法律之规定作为唯一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道德衡量以及社会反映等,并且这应是最重要的考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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