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出轨案例
“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范男与李女相识恋爱,2012年3月登记结婚。2012年12月,李女怀孕后无意中发现丈夫有出轨行为,因此以堕胎腹中孩子为由与范经常争吵。无奈之下范只好出具了“净身出户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如今后范因婚内出轨行为而导致双方离婚的,范保证净身出户。2014年1月,李再次发现丈夫与案外人有密切的男女关系,故来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提交双方签署的“净身出户协议”,要求丈夫净身出户。
【法院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范对于其签署的“净身出户协议”不予认可,表示这是因为当时妻子怀孕,为了保护妻子的身体和孩子的安全,无奈之下所做的息事宁人之举,且自己并没有出轨。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范与李均确认夫妻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应当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应当准许;但对于李以“净身出户协议”为由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于法无据,且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范存在出轨行为,法院判决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案例评析】
“净身出户协议”是婚姻存续期间或者结婚之前男女双方签署的保证书,一般都是附条件的,这也就决定了其不同于夫妻之间的其他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理论上有学者支持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离婚时应该得到运用。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因庭审过程中法官对于该协议的签署过程及背景无法审核,况且成就的条件没有确凿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净身出户协议”在判决中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中(1)李女无证据证明范男有婚内出轨行为,“净身出户协议”的适用条件不成熟,因此不能得到支持;(2)即使李女有证据证明范男婚内出轨,或者范男承认自己有出轨行为,但这违反的是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忠诚义务和财产分割之间并没有规定有必然的联系;(3)如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有婚内出轨行为,则符合条件者可以向法院起诉重婚罪,并且该类证据可能对审判法官在财产分割上会有一些感性的影响,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一定程度的倾斜。
【延伸阅读】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中真的有一方出轨了,要么积极争取挽回即将破裂的感情,要么放手成全好聚好散宽宥也是一种美,实在不甘心的,“净身出户协议”这种心理安慰不要也罢,积极着手搜集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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