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出轨实务
家暴出轨实务:索要“分手费”=刑事犯罪?——涉婚恋关系敲诈勒索罪的刑民边界
作者:蔡正华律师
刚刚过去的2021年,娱乐圈的“瓜”一波接一波。先是李靓蕾与王力宏闹得沸沸扬扬的离婚案,爆料王力宏并索要巨额分手费,接着霍尊前女友陈露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采取强制措施,在网络上又掀起一波讨论热潮。类似的案件让人联想到前几年与吴秀波谈恋爱的陈昱霖,因索要“分手费”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让人不禁感叹:恋爱需谨慎不假,但索要“分手费”怎会涉嫌犯罪?
针对上述“涉婚恋关系中的敲诈勒索”这一引发热议的行为,着手从司法裁判大数据的研判视角,搜索、整理了2018-2021年全国各地判决中涉婚恋关系方面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近300个判例,同时提炼分析案例中的行为模式、影响定罪量刑的核心因子、从重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总结出涉婚恋关系中敲诈勒索的主要行为方式及刑罚逻辑,形成了《涉婚恋关系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本文节选自上述报告,主要通过部分数据分析结果,用法律规定和法理分析的方式为大家厘清涉婚恋关系敲诈勒索罪的刑民边界。
一、“分手费型”敲诈勒索罪的大数据分析(节选)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大数据分析,主要通过在威科先行数据库检索了2018年-2021年的裁判文书,一共检索到269份有效文书,提炼出地域分布、性别分布、行为模式、数额分布等变量,以及影响定罪量刑的变量情况,客观展示了在婚恋关系中强行索要“分手费”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以及法律中的规制情况。节选上述部分展示如下:
Ø 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华东和华南地区
《报告》的地区范围原则限定为全国,检索结果涉及30个省、直辖市及自治区。据统计,该种类型的犯罪,广东省占比最高,占总量的15.0%,河北省、河南省、上海市等11个地区,均占比4.5%左右,案件数量较为平均,剩下地区检索到的有效文书仅有个位数。需要指出的是:上海市的案件数量在所有的直辖市中是最高的,甚至超过了部分省的案件数量,说明上海市该种类型的犯罪比例较高。
Ø 华东、华南地区勒索数额同比最高
全国各地区勒索数额占比最高的是“2000至3万”这一档。其中,华东地区30万以上的案件最多,其次是华南地区;同时,我们也发现:华东地区、华南地区无论哪一档,案件数量都是同比当中较高的地区,这一比例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关的。
Ø 华东和华北地区缓刑适用比例最高
通过将各地区案件总数与适用缓刑的案件数量放在一起进行对比发现:华东地区的缓刑适用数量最多,其次是华北地区。
二、“分手费”型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
通过对《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再通过司法判例大数据的归纳。为此,《报告》整理、总结了以下7种行为模式:
Ø 多次、持续骚扰对方,给对方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压迫感;
Ø 非法侵入对方住宅、工作区域,通过破坏对方财物、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方式,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向其支付钱款;
Ø 利用网络、口头或书面方式发布与对方有关的不实言论,包括但不限于扬言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对方的名誉;
Ø 殴打、辱骂对方或对方的亲属、朋友,或者通过自杀、自残等方式恐吓、威胁对方,给对方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
Ø 曝光二人男女关系,尤其是不正当的关系为手段,威胁、破坏对方正常的家庭关系或者破坏对方名誉;
Ø 曝光双方亲密或对方裸照、私密照片、视频,严重影响对方的名誉和声誉;
Ø 其他通过对对方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的行为。
以上7种行为方式的具体占比、与量刑的相关性、适用缓刑的相关性分析,详见《报告》正文,由于篇幅受限,本文不多做介绍。
三、敲诈勒索罪与强要“分手费”民事不法行为的边界
对于这一入罪门槛如此之低,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方式又与该罪规定的行为模式如此类似的情况下,双方权利行使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Ø 边界之一: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保护基础。
按照这个逻辑,如果在婚恋关系的纠纷中,特别是离婚案件中,一方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付出的合理劳动,为家庭所付出的贡献向另一方提出的合理补偿,是合理合法的权利,受到《民法典》保护,并不能纳入本报告所意指的“分手费”范围。在这样的情况下,基于离婚中的财产分割而产生的纠纷,具备一定的权利基础,一般是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的。
那么,如果不是正常的婚姻关系,如何去界定刑民边界?
先来分析一下前两年炒得沸沸扬扬的“吴秀波案”——根据目前网上所透露的案件信息和部分判决情况来看:首先,判决书认定了吴秀波与陈昱霖之间长期存在的情感关系,尽管法院评价“案发前的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且为道德所谴责”,但是,两人在事实层面确实存在同居或不对等照顾等足以形成“感情债”的因素;其次,根据媒体披露的判决书信息,陈昱霖一开始向吴秀波索要300万和800万期间,两人关系尚未彻底的结束,后来女方承诺收受1100万元后分手,吴也同意汇款给对方,至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分手,截止到这个时候,陈昱霖的行为仍然没有构成敲诈勒索罪;最后,在双方分手以后,陈再次像吴索要4000万元,已不再具有索财的基础和根据,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因此,在恋爱关系中,尤其是婚外出轨、包养等不为法律所保护的不正当关系中,除非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或者在同居中产生了不对等的照顾、经济支出或身体伤害等足以认定形成某种事实债务的情况下,法律遵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作强制性否定评价。否则,仅仅是单纯的情侣关系中,在分手时仅仅以“分手费”为由要求对方支付钱财的行为,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分手费”的存在,显然与公序良俗的要求不符,因此,除了对方主动支付以外,直接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的欠条,强行索要的行为更是没有任何的法律保障,如果强行索要的行为中有威胁、恐吓成分,即便数额很低,也会大概率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报告中所列近300例的案例判决均能说明这一点。
Ø 边界之二: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
众所周知,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如前所述,成立敲诈勒索罪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要素。根据前述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构成敲诈勒索罪,客观上,行为人必须要有采取恐吓行为让他人陷于恐惧中并交付财物;主观上行为人处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要“分手费”型敲诈勒索罪也不例外: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恋爱、不法同居或婚外情的关系中,如果双方存在同居等事实,同时,一方不对等地接受了另一方的照顾或付出,甚至为此遭受了诸如流产、身体损伤等身体上、精神上的伤害,那么,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提出主张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基于损害赔偿、补偿的“分手费”、“精神补偿费”等索财要求,就不能认为是毫无事实基础的。即使这种债在民事法律上不受保护,也不能认定具有刑法上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双方只是存在情感纠葛,既不存在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对等付出,无法形成事实债务,索要这种“分手费”就是缺乏权利基础,如果手段达到给对方造成心理强制、恐惧的程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2020】云0302民初2420号)
Ø 边界之三:手段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1.如果获取的财物是对方主动给付的,即使出现过胁迫、要挟等情节,但是获取的财物是对方主动给付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典型的案例是“吴秀波案”中,吴秀波前期主动给予陈昱霖的1100万元“分手费”,即便是陈昱霖有过要挟行为,法院最终也没有对这一部分的数额纳入敲诈勒索罪中。
2.恐吓行为是否具有相当性。典型情况如夫妻一方出轨被抓,捉奸者向通奸者要求索赔,又或者向出轨方要求索赔,救济手段虽然有一定的威胁性,但尚未造成对方心理上的强制、恐惧,也不构成敲诈勒索。
Ø 边界之四:索要数额是否超过社会公众所认知的合理范围
如果按照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3000元以上的索财数额,无论是否既遂都可以构罪。因此,以数额来划分刑民界限实际上意义不大,同时也要结合行为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模式本身进行判断。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因此,在涉婚恋关系中,强行索要“分手费”等费用,使用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软暴力”行为的,也要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因此,非必要不得已,谨慎使用催要手段,即便催要“分手费”一定要有限度,避免涉刑风险!
注:以上节选自蔡正华团队《涉婚恋关系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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