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出轨实务
家暴出轨实务: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一方主张家庭暴力存在,另一方否认的,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小明与小丽经人介绍结婚并育有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争执,并时常诉诸暴力。2008年小丽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明离婚,并要求小明赔偿精神损害3万元。对此,小明同意与小丽离婚,但对于小丽所提出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以缺乏事实根据为由,不予认可。案件审理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决小明赔偿小丽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这起案件中一个焦点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分配当事人对家庭暴力事实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民事案件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原告对侵害事实及一定伤害后果负举证责任。被告否认,有无反证的,推定其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本案承办法官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小丽提供的病历、照片、法医鉴定书、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足以证明其曾被他人殴打致轻微伤,受侵害的事实及后果。至此,小丽已穷尽其举证能力,但小明只承认当时双方发生过纠纷,否认有过殴打小丽的行为,也不知道小丽的伤是如何形成的。按常理,作为丈夫,小丽的伤即使不是小明的行为所致,小明也应知道受伤的原因,而本案中小明不仅不能对小丽的受伤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也无法提出反证。
鉴于家庭暴力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这种一对一的证言中,如果严格适用举证责任的普通规则,由原告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将导致裁判结果实质上的不公平,违背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仅仅是一般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案件,因此,才有举证责任倒置和法院调查取证等制度的补充。我国设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的让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因此,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根据其特点和规律分配举证责任,这不仅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也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符合民事案件“优势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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