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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纠纷

恋爱同居案例:恋爱期间的特殊数字转账 性质如何认定?

新闻摘要:关于争议焦点三,朱某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其向苗某支付41681元的事实,苗某对此也无异议;苗某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虽然转账中的520元、1314元部分,可以推定为赠与性质,但苗某出具的欠条载明欠款数额为总数41681元,该行为已表明其同意将该部分款项也作为借款一并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苗某应向朱某偿还欠款41681元。

恋爱同居案例:恋爱期间的特殊数字转账 性质如何认定?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案 情 回 


朱某和苗某曾是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朱某向苗某转账几十次,共计41681元。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后,朱某要求苗某偿还所有转账。苗某给朱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朱某41681元,大写肆万壹仟陆佰捌拾壹元整,从20219月开始,每月还四千直至还清。欠条落款人为苗某(附身份证号码),并注明落款日期及以上由本人书写,真实有效字样。后苗某拒绝还款,朱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苗某偿还欠款41681元。


争 议 焦 点


苗某辩称,案涉款项均非借款,部分1314元、521元的款项系朱某为表达爱意对其的赠与,剩余都是用于双方共同吃饭购物等;出具欠条是受朱某胁迫,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槐荫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朱某在恋爱期间给苗某转账520元、1314元的部分,虽然没有转账附言,但这些具有特殊含义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可以推定为情侣一方对另一方表达爱意、维系感情的赠与。苗某主张剩余款项用于双方的共同消费,但未举证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苗某陈述的借款经过,其向朱某出具欠条时,有民警在场,出具欠条后苗某自主离开现场,在其认为受胁迫的情况下,当场并未向民警求助,事后也未采取报警等措施,苗某的辩称存在矛盾和不合理之处,且其也未提交能够证明存在胁迫情形的证据,故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具的欠条内容清晰,表意明确,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三,朱某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其向苗某支付41681元的事实,苗某对此也无异议;苗某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虽然转账中的520元、1314元部分,可以推定为赠与性质,但苗某出具的欠条载明欠款数额为总数41681元,该行为已表明其同意将该部分款项也作为借款一并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苗某应向朱某偿还欠款41681元。


裁 判 结 果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恋爱期间,恋人间转账的性质,应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并综合考虑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如像本案中,既有一方实际提供款项的事实,又有另一方出具的欠条、借据等与之印证的借贷合意,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方有偿还欠款的义务。恋人之间的转账若无赠与的意思,就应该在转款时明确表达,并留存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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