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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纠纷

以案说法:爱情账,究竟要不要还?

新闻摘要:被告主张案涉钱款为赠与,但未提供原告明确表示赠与被告钱款的证据。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表示基于双方今后能共同生活考虑,愿意出资给被告还债或做生意。因此,案涉钱款实际系在双方恋爱过程中,基于感情考虑,原告对被告给予资金周转方面的经济帮助。在原被告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的前提下,被告继续占用案涉钱款、取得相关利益,缺乏合法根据。综上,判决被告返还10万元。

以案说法:爱情账,究竟要不要还?


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恋爱期间你侬我侬,送花送金,一旦爱情消失,对簿公堂,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


案情简介


原告张磊(化名)与被告肖霞(化名)通过珍爱网交友平台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因原被告分居于南京、苏州两地,期间原告曾数次驾车或搭乘高铁前往苏州与被告见面交往。201832526日,原告前往苏州看望被告时,通过ATM机转账的方式分两笔将10万元转入被告的银行卡中。后双方感情变淡,原告提出分手,并要求被告还钱。并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对于10万元转账的性质认定,双方产生分歧。


原告方认为这10万元是借款。理由是恋爱期间,被告以其经营的茶叶商店急需进货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该1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被告在收到借款后承诺在1个月内归还。并提交2018413日原被告双方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该录音显示:原告要求被告挣钱后将10万元尽快归还,被告表示知道了;原告进一步追问大概归还的时间,被告表示现在没钱。


被告方则主张该笔款项为赠与。理由是双方相识后,原告一直疯狂追求被告,在得知被告做生意且负债的情况下,原告主动提出可以帮助被告偿还欠款,同时要求被告善待自己,多做美容、购置高档衣服;后原告主动从南京赶到苏州,并于当天转账50000元给被告,第二天再次转账50000元,目的是为了得到被告。虽然原告有汇款的事实,但该款项的性质系为了讨好和得到被告,实际应为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撤销赠与、要回钱款。原被告之间并无任何生意往来,也没有借贷合意证据,不构成借贷关系。被告虽然在录音中表示知道了,但这只是模糊的回答,仅仅表示知道原告想要回钱款,并非答应归还钱款。


法院判决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朱睿:


被告主张案涉钱款为赠与,但未提供原告明确表示赠与被告钱款的证据。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表示基于双方今后能共同生活考虑,愿意出资给被告还债或做生意。因此,案涉钱款实际系在双方恋爱过程中,基于感情考虑,原告对被告给予资金周转方面的经济帮助。在原被告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的前提下,被告继续占用案涉钱款、取得相关利益,缺乏合法根据。综上,判决被告返还10万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温馨提醒:


恋爱中双方金钱财物往来,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无偿赠与

恋爱期间双方为了互表爱心而赠送的小礼物,比如衣服、化妆品或者5201314等特定意义的红包等,属于恋爱中表达爱意或祝福的手段,一旦交付,就不可撤销。


2.共同支出

双方为了维系感情的正常消费,如吃喝娱乐等,发生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在无书面约定情形下,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双方恋爱期间因共同生活发生财物混同,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3.附条件赠与

恋爱中一方当时如基于结婚、恋爱等目的,其意义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彩礼,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赠送的标的也往往是钻戒、车辆、房产或者大额现金等贵重物品。当双方感情无法维系时,赠与一方的目的无法实现,接受赠与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偿还。


总而言之,恋爱期间涉及大宗财物赠与时,一定要明确赠与目的,说清财物性质,最好保留相关证据,避免人财两空。互赠礼物也要把握好度,不要因钱伤感情。


来源:栖霞人民法庭


供稿:王玫


责编:程希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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