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读
多大年龄结婚算晚婚?晚婚有什么奖励?
法友说法
【事件导读】
住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的刘浩和金莉两个人是中学同学,他们相恋已经有十多年了。今年刘浩已经二十八岁了,金莉也二十七岁了,他们打算这个月向双方单位请婚假,准备结婚。像他们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晚婚?按法律规定可以放几天的婚假呢?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有关晚婚的法律问题。刘浩和金莉他们结婚的年龄,符合晚婚的相关法律规定,且都是第一次结婚,除了可以享受规定的最多三天的婚嫁外,还会额外得到十天假期的奖励。
【深度解读】
我国是人口大国,为了尽可能地避开生育高峰,控制我国日益膨胀的总人口数,国家提倡晚婚晚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关于晚婚的具体年龄,由于每个地区情况不同,各个地方对此的规定不太一样。如果是江苏省的居民,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晚婚”仅指“初婚”,即为双方都是第一次结婚的情形,如果结婚的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则不属于此处所说的“晚婚”的范畴。
而晚婚的标准则是: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婚的假期会适当延长一些,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找律师,不要在犹豫不决中错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