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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协议

新闻摘要:协议人陈**将在办理离婚手续当天应向李**支付的房屋折价款35万元在办理离婚手续后随即打入上海市 律师事务所指定的账户或交于上海市 律师事务所指定的律师收取;

资金监管协议


协议人:李**


协议人:陈**


协议人:上海市    律师事务所


因协议人李**与陈**离婚财产支付事宜,三方协议人特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人陈**将在办理离婚手续当天应向李**支付的房屋折价款35万元在办理离婚手续后随即打入上海市          律师事务所指定的账户或交于上海市      律师事务所指定的律师收取;


律师事务所在李**配合陈**办理完毕上海市**********室产权由陈**、李**共有变更为由陈**所有的房地产以及银行贷款等相关手续后,将33万元交付给李**。应交付的标准为,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该套房屋登记资料册,产权人已没有李**,而是在陈**名下。


由于上海市**********室产权变更、银行贷款手续变更等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陈**承担。


**在约李**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之前,应提前通知李**所应携带哪些相关证件,并主动与贷款银行及房地产相关部门联系办理事宜。


**应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当即将35万元交付给     律师事务所指定的账户或交于律师事务所指定的律师,李**应配合陈**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市**********室产权过户手续办结前,不得将35万元交付给李**。若任何一方违反以上义务,均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协议一式三份,在李**与陈**办理完毕离婚手续时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协议人:上海市     律师事务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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