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法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兄姐对弟弟承担扶养义务问题的批复
长宁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解决李宏兴诉李伏娣、李炎兴扶养费一锯的请示报告》收悉。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批复如下:
一、原告李宏兴虽已成年,但患有严重痴呆症,是无行为能力人。被告李炎兴、李伏娣是李宏兴的同父异母的兄、姐,且两人由李宏兴之生母抚养长大,在继母亡后,他们有责任对痴呆的弟弟李宏兴承担扶养义务。根据李宏兴与胞姐李荣娣长期共同生活情况,李宏兴今后的日常生活仍由胞姐李荣娣照顾为宜,李炎兴、李伏娣每人每月应承担一定的扶养费,以保障李宏兴的生活费用。
二、关于分割父母遗产问题,应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护李宏兴的合法权益,分割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此 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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