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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实务

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相关规定

新闻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8.13生效,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该规定。由此可知,《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中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规定,仅限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相关规定

 

基于国家司法主权原则,一国法院的判决仅具有域内效力,我国也不例外,基于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并不当然地具有法律效力。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是使相关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的重要途径,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关于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不限于司法协助条约


需要了解的是,我国法院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的前提是该法院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认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不受此限制。[3]


2.  关于当事人国籍的规定: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3.1生效)改变了原先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公民的机械规定,放宽为只要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的,无论申请人是否为中国公民,均予以受理,但对于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在(2015)三中民特字第15238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李某与其原配偶严某均为外国公民,李某提交的承认丹麦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3.  关于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的内容:仅限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8.13生效,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该规定。由此可知,《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中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规定,仅限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通常而言,申请人民法院直接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内容,需检视司法协助协议中是否存在相关规定;在个案中,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保障子女、女方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不同案情,法院亦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如在(2019)02认台1号民事裁定书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台湾高等法院的和解笔录:女方愿于2019131日之前将附表所示编号5之房产所有权全部转移登记于两个女儿共有;将编号7女方应有部分转移于两个女儿共有;上述房屋的租金自201921日起由两个女儿收取。女方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 [4]

 

4.  关于法院审查的条件:五种不予承认(认可)的情形


根据《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若(1)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认可);(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不予承认(认可)相关离婚判决。


如在(2010)浙温民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中,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意大利共和国NOVARA地方法院第某号判决中“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的内容,符合我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对其法律效力予以承认。但对于判决中涉及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部分(亲子鉴定缺席,儿子李某1由被告抚养至能独立时止,其抚养费均由被告负担;原告、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中,除意大利NOVARATRECATEViaDolce19Bis和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二套房屋归原告所有外,还有上海普陀区车站新村房屋、陕西北路房屋归原告所有,债务由原告偿还,宝马汽车15000欧元的债务,由被告承担),认为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不予承认,当事人可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5.  关于承认(认可)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与平行诉讼:择一行使,先来后到


根据《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双方虽经外国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认可)的,不妨碍一方另行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应在法院受理相关离婚诉讼之前,否则法院将不予承认(认可)。


如在(2017)03协外认15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肖某已经在我国法院起诉离婚,我国法院正在审理,夏某又向法院提起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应予驳回。


综上,双方在外国离婚的,我国并不当然地承认(认可)其婚姻解除的效力,若需要我国法院予以承认(认可)的,可由当事人或外国法院经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承认(认可),或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解除婚姻关系或一并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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