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诉讼离婚案例

诉讼离婚案例:离婚纠纷中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新闻摘要: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原、被告虽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且自2010年年初起,原、被告开始分居,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予以支持。判决: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

诉讼离婚案例:离婚纠纷中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来源:家事法务 肖峰、田源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罗某;被告:蔡某甲。

1997年10月,原告罗某、被告蔡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了女儿蔡某乙。某日,双方在平湖市乍浦镇人民政府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后撤诉。201732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但之后,原、被告双方关系未改善,仍一直分居生活。

原告罗某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蔡某甲未应诉答辩。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原、被告虽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且自2010年年初起,原、被告开始分居,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予以支持。判决: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对于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而无须审查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离婚案件中应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3)司法实践中,只要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不能因一方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应否准予离婚的依据,不会因被告方表示其无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2)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离婚纠纷中,原告方有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责任,人民法院将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将判决不准离婚。

4)对于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审查属实,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将判决准予离婚。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428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3.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沪高法\[2001\]263号)

18.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所称“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4号)

……18.《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所称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断。……


【专家视点】


1.在如何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尺度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既有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分析方法,又有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情形。


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与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从形式上看是破裂主义、无责主义和有责主义的并合。其中关于分居的具体规定,体现了破裂主义的原则;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体现了无责主义和目的主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暴力或虐待、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体现了有责主义。但立法意旨并没有走向有责主义的过错离婚,也没有丝毫的限制过错一方离婚请求权的迹象,而实际上仍是坚持积极破裂原则,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离婚自由权。由于我国并不因为婚姻当事人有过错而限制离婚或以过错为离婚前提。我国在离婚问题上,无论什么原因,不论有无过错,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

——王礼仁:《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温馨提示:因个案以及各地不同的复杂情况,上述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案件情况,为节约时间并准确判断案件,建议您拨打专业律师咨询热线150-0056-4818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也可通过网页底部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及基本案情,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

快捷咨询

找律师,不要在犹豫不决中错失良机

我们将在24小时以内给您回电答复!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50 0056 4818
点击
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