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案例
诉讼离婚案例:为什么你签的婚内协议无效?是因为你踏进了误区!
原创 程苗苗律师团队
大多数人往往在对婚姻发生动摇时,才有保护财产的意识。比如发生家暴,或者对方出轨、赌博、吸毒、以及欠下大额债务时才想到要签订婚内协议。
如果在有预兆而尚未真正发生前,就能未雨绸缪,提前签订婚内协议,就能避免很多风险。
如果希望把双方的财产整理清楚、明确主要财产的权属,那么也可以通过签订婚内协议的方式来保障双方的财产权利。
说到“婚内协议”,可能会有不少人担心,自己签订的婚内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婚内协议能不能被法院认可?
那我们现在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本文中所有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静静和刘大晓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7月,二人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08年2月,生育长子刘小炫。2019年1月,静静和刘大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刘大晓自与静静举办婚礼之日就与秀菊有不正当关系,在后面这三年里,该不正当关系逐渐暴露。
2O19年5月,刘大晓与静静签订《婚内协议》,约定刘大晓把工资卡交给静静,但协议签订后,刘大晓没把工资卡交给静静,而是交给了秀菊。2019年11月刘大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20年1月,秀菊和刘大晓签订了《未婚先孕分手协议书》,约定:男方的工资和奖金及所有经济收入,以及男方的所在单位代交的所有财产全部永久性归属于秀菊以及她即将出生的孩子。2020年4月,在刘大晓的欺骗胁迫下,静静与刘大晓协议离婚。
自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刘大晓通过银行卡向秀菊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6万元。
无奈之下,静静只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刘大晓赠与秀菊6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2、判决秀菊返还静静6万元;3、确认刘大晓和秀菊签订的赠与合同《未婚先孕分手协议书》无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刘大晓与静静签订《婚内协议》系对刘大晓工资卡中工资的特别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其工资卡中转账给秀菊的6万元发生在《婚内协议》签订之后,静静要求秀菊代秀菊返还6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婚内协议》约定要求秀菊返还三分之二,即4万元。
静静与刘大晓原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共同财产享有均等的管理权,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刘大晓作为有妇之夫私下与他人保持情人关系,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其给付秀菊钱款财物的行为无效。秀菊通过与刘大晓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获得静静及刘大晓夫妻的共同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刘大晓和秀菊签订《未婚先孕分手协议书》的行为发生在静静与刘大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判决结果
静静基于与刘大晓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夫妻身份请求返还财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静静主张的利息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刘大晓赠与秀菊4万元的行为无效;
二、秀菊返还给静静4万元;
三、刘大晓与秀菊签订的《未婚先孕分手协议书》无效;
四、驳回静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
那么,为什么还有不少人签订的婚内协议会无效呢?
因为大部分人容易对协议内容造成误解,导致很多无效或者保障不全面的约定。很多人以为,只要双方同意了,怎么约定都无所谓,以为哄得对方签字画押就拿到尚方宝剑,从此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并非如此。下面就总结婚内协议的几个常见误区:
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协议约定“净身出户”四个字,就一定能让对方净身出户
法律需要兼顾公平,“净身出户”这四个字本身就透漏着极大的不公。当然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来看觉得理所应当,但是法律并不这样认为。
分割财产,一定要列明财产具体状况,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只有了解到财产的具体情况,再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才能给到一个公平分割的评判。
误区二: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约定归属另一方
婚内协议按理说只能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果是一方个人财产或者婚前的财产,则只能通过赠与的方式来约定。
但是赠与有一个任意撤销权的问题,赠与人是可以在赠与义务履行之前,撤销赠与的。
误区三:协议有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由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
人身自由、个人隐私、婚姻自由都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约定都不能侵犯基本人权。
误区四:婚内协议约定附期限生效
这等于条款现在还并未生效,将来还要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为准,这种约定可能还会因为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更不用说约定将来的离婚协议。
由于婚内协议属于定制意义较强的协议形式,在拟写的过程中也必然需要根据不同的个人情况及具体诉求进行“个性化定制”。因此,婚内协议亦不存在标准化格式模板之说。
至于婚内协议的具体拟写,则应当避免踏入以上常见的四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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