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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案例

民法典新增的诉讼离婚情形如何适用?

新闻摘要: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已开始施行,法院于2019年5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至今,已满一年,现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当准予,故改判支持刘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新增的诉讼离婚情形如何适用?

原创 家事观察


基本案情


刘某与祝某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并分居,刘某2019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驳回,202010月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双方20156月起分居,祝某对其缺少关心和照顾,不履行夫妻义务,第一次起诉离婚判驳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关系并未改善,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祝某不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以双方关系尚有改善可能再次驳回,后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刘某诉讼请求,准予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改判支持刘某诉讼请求,准予离婚。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民法典》于202111日已开始施行,法院于20195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至今,已满一年,现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当准予,故改判支持刘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离婚诉讼中,常有一方以离婚作为筹码以期换取对方在财产或抚养权方面的让步。如果对方不答应其相关要求,此时通常会采取不同意离婚的“蘑菇战术”,使对方陷入一次、两次甚至三、四次的离婚诉讼拉锯战中。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其沿袭了2001年《婚姻法》关于诉讼离婚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


一、判决离婚的认定标准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经过调解主要会有以下三种结果。一是双方经过调解感情和好。二是经过调解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就此出具调解书。三是双方无法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正式的立案审理,法院将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关于判决离婚的认定标准,从1980年《婚姻法》开始我国即确定了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1989年《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民法典》同样沿袭了2001年《婚姻法》中应当认定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宣告失踪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夫妻一方根本无法出现的情况下,如何诉讼离婚的问题,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7条规定,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仅起诉离婚的案件,法院可对下落不明的人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在审理时由于另一方是否真正失踪较难查明,加之实务中也有一方为达离婚目的,虚构另一方被失踪的情况,故法院在裁判是否离婚的问题上较为审慎。二是先向法院宣告一方失踪,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对于该种情形《民法典》沿用了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即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初次起诉离婚在对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法定离婚事由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在判决6个月后,有部分当事人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当另一方仍不同意离婚且无法定离婚事由的情形下,仍有部分法院会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事实上,部分案件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基础已经消失,此时不同意离婚已成为一方谋取利益或者达到某种目的的诉讼武器,一方一次又一次的起诉离婚不仅使双方陷入离婚的拉锯战,而且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经过对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又持续分居满一年,表明双方并无作出任何挽回夫妻感情的举措,夫妻间的感情并无改善,此时一方又提起离婚诉讼表明了该方坚决的离婚态度,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作出离婚判决。为此《民法典》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衔接适用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分居的时间司法解释采取期间连续计算,即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判决不准离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当事人分居满一年的时间从该判决生效起算。本文案件中法院于20195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又持续分居至今,已满一年,故二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一审法院作出改判支持了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条索引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4、《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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