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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文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新闻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 ,女,1978x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xxxxx号。


被申请人:xx,男,1978x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成上路xxxxxxxxx室。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交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已收到贵院受理的范xxx诉申请人离婚纠纷案的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现申请人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170号,即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而范晨目前向贵院起诉并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荀书锐律师

二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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