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案例
协议离婚案例: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可以另行达成财产补偿协议吗?
原创 王福玲&夏宇
小明和小丽本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没多久小丽发现小明曾在婚内长期出轨,于是找到小明要求小明给个说法,小明自知理亏,和小丽商量打算给小丽一笔补偿费,于是小明写下了一张欠条,约定分期支付小丽6万元。结果写下欠条第二天小明就报警了,说欠条是小丽威胁写下的,其后派出所出报警记录明确写明:“小明前妻小丽及家属找到小明要求支付离婚补偿费,小明称没有钱,后双方签下6万元欠条,现已制作询问笔录,不构成案件,已答复报警人,报警人表示认可。”
小明到期没有支付任何款项,于是小丽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小丽的诉求。
那为什么并未发生交付借款事实,“欠条”主张还能得到支持呢?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首先关于欠条签订过程,双方一起商量确定小明支付小丽6万元并约定分期支付,体现了双方对于款项具体金额、支付期限进行协商的过程,双方在订立“欠条”之初,即明知并无借款交付事实、且无真实的借贷意思,双方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欠条,故双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其次关于双方签订“欠条”的真实意思,据双方对于欠条产生背景的陈述,结合派出所处理结果,可确认双方实质就离婚后财产补偿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名为“欠条”,实为“补偿”。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欠条是受胁迫形成的,故法院判决小明支付小丽6万元补偿款。
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是否妨碍男女双方另行达成财产分割或补偿协议呢?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上述协议达成后,男女双方仍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对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条款中的具体内容予以补充、变更。本案中,小明和小丽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但不妨碍双方离婚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于财产分割、补偿事宜另行达成协议。所以,双方在离婚后另行达成涉案6万元补偿协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最后,建议男女双方若在离婚后另行达成协议,一定要明确协议主题,避免因法律关系不明徒增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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