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实务
协议离婚实务:协议离婚约定的房产,真的属于你吗?
法院诉讼离婚是经过公权力部门制作出来的一个法律文书,它具有权威性、公示性,在这种情况下约定到一方名下的房产,即使没有马上去过户,拿着判决书一样能够对抗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效力。
前两天有一个网友来咨询,她和男方前几年协议离婚了,因为产权证还没有办下来,就约定一套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另外一套房产约定给了男方。
在他们离婚5年之后,有一天女方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为什么?因为男方在和女方离婚之后,因为欠下了巨额债务被人民法院强制保全了他的财产,现在已经到了执行阶段。也就是将女方名下的房产也进行了保全。
女方想要问我,通过协议离婚已将房产约定给我了,尽管她的购房合同是在男方的名下,我能不能够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按理说,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两个通道可以去考虑:第一个是作为权利人,女方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也就是要向执行庭去说明这个财产是我的不是前夫的,不能执行我名下的财产。执行异议的提出如果被执行庭驳回,在15天之内女方有一项权利,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权利。
但是有一点很重要,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经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到一方名下的,如果对方有负债,这种情况下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能不能够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效力呢?很多时候在实践当中是不能对抗的。
这就给协议离婚的夫妻们提了一个醒,如果一方有可能负有大额债务的话,建议为了稳妥起见,离婚的时候尽量选择法院的诉讼离婚。因为法院诉讼离婚是经过公权力部门制作出来的一个法律文书,它具有权威性、公示性,在这种情况下约定到一方名下的房产,即使没有马上去过户,拿着判决书一样能够对抗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效力。
来源:张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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