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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

再婚家庭继子赡养继母至去世,亲生儿子跳出来要继承全部遗产

新闻摘要:法院认为再婚家庭的继父母子女就是一家人,把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仅仅理解为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把成年继子女排除在外,使得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不具有一家人的法律内涵,这不利于融洽的家庭关系的养成, 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公序良俗,判决赵家三子享有继承权。

再婚家庭继子赡养继母至去世,亲生儿子跳出来要继承全部遗产


案件简介


老人赵安,育有三个儿子均已成年,老伴去世后与李燕结婚安度晚年。赵安、李燕结婚十年后,赵安去世,留下婚内所购的一套房产。后赵安的三个儿子对待李燕视同生母赡养如初,三年后,李燕去世。可以说赵安的三个儿子对其生养死葬,恪尽孝道。


李燕在与赵安婚前有一养子郑宁,李燕去世后,郑宁要求继承养母李燕的全部遗产,其中包括赵安所购房屋。赵家三子不同意,郑宁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郑宁表示,两位老人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成年继子女没有继承权。


赵家三子则辩称,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只要尽到了赡养义务,成年继子女就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反之养子郑宁没有对养母李燕尽到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争议焦点】


成年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再婚家庭的继父母子女就是一家人,把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仅仅理解为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把成年继子女排除在外,使得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不具有一家人的法律内涵,这不利于融洽的家庭关系的养成, 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公序良俗,判决赵家三子享有继承权。


延伸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也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理解不一:有的认为是特指在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未成年的子女,扶养关系特指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有的认为是指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包括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已经成年的继子女。


扶养关系泛指家庭成员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 即包括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晚辈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


从法律文化和公序良俗的角度理解,如果把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仅仅理解为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把成年继子女排除在外,使得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不具有一家人的法律内涵,成年继子女即使对于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也只能被当成外人对待,这就使原本不好融合的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雪上加霜,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也有违公平的社会公序良俗。因此, 本案中赵家三子可以继承继母李燕的遗产。


一、    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规定,该编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此可知,继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但前提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


二、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前面已经指出,只有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那么,什么叫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呢?


主要应指以下情形:①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②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③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符合上述情形,即可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在此情况下,继子女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三、再婚家庭遗产继承顺序


1. 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确定遗产份额。


2. 如果没有遗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前妻或前夫的子女,配偶,再婚后生育的子女,再婚后共同生活的前妻或前夫的未成年子女,父母。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遗产。


3. 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平均分配的特殊情形,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部分或少分。


4)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陈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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