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案例
未婚同居十年,能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吗?
敏浩与晨萱是一对未婚同居十年的恋人,且已与对方生儿育女,这些情况下他们能形成婚姻关系吗?同居十年能彼此享有配偶权吗?94年以前或许可以,事实婚姻的取消使得十年只是一个时间概念,不再具有法律意义。
1案情介绍
敏浩和晨萱一直觉得不领结婚证也可以像夫妻那样生活,从2000年开始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十年之久,且在2009年生育一女。2011年,敏浩在外出送货的过程中,因为疲劳驾驶发生事故不幸去世。敏浩去世后,他的父母便要求晨萱搬出他们以前居住的房子。晨萱认为她与敏浩同居时间长达十年且已生儿育女,虽没登记但应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自己和女儿应与敏浩的父母等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敏浩的房屋等财产。敏浩的父母则认为“孙女”可以享有继承权,只是坚决反对晨萱继承。
2审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房产的请求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另案主张继承权,认定法院在原告另案主张基于原告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形成一定扶养互助关系,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3案件评析
说起同居大家和可能想到以前的事实婚姻,同居8年即形成事实婚姻,但是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条例发布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即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因为事实婚姻的取消,他们即使同居十年,那只是一个时间概念并非法律范畴,不能因此作为继承的合理依据。
然而晨萱并不是没有任何继承的可能,根据继承法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晨萱在敏浩遗产的处理中得到一些遗产,也只能是基于这种互助权而不是继承权。
本案敏浩与晨萱的非婚生子女,在继承中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故本案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和敏浩的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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