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案例
遗赠扶养人能否成为赔偿权利人?
作者/刘会民律师
【案情简介】
何某甲生于1948年2月19日,无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何某乙系何某甲的侄子,二人于2001年6月23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1.扶养人何某乙照顾被扶养人何某甲的生活、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保证吃饱、吃好。2.生病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3.被扶养人何某甲在死亡后,其一切财产归扶养人何某乙所有。”该协议经公证处公证。2020年2月5日,肖某驾驶小型汽车,沿S227省道自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何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何某甲受伤。事故经公安局交警队认定:肖某负主要责任、何某甲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2天,花费医疗费19830.56元,后医治无效死亡。何某乙以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维护老年人权益的立法宗旨的规定及从公序良俗出发,何某乙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已按协议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且在死者何某甲无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应赋予何某乙赔偿权利人的资格,其作为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何某乙各项损失120000元。
【律师解读】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亡后转移给被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在该协议中,需要他人扶养并自愿将自己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为被扶养人,为遗赠人尽了生养死葬义务并接受遗赠人财产的人为扶养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被扶养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扶养人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从这来看扶养人似乎不具有权利人资格。但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之所以规定请求权利主体为“近亲属”,主要是因为被侵权人一般与其共同生活、来往密切、感情较深,被侵权人死亡极易对他们身心造成巨大损害,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权益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他们补偿。故从立法精神上讲,扶养人应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遗产继承方式的效力,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在扶养人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情况下,只有穷尽处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财产后,方可进行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继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仍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的被扶养人有两种,一是无近亲属;二是有近亲属,但近亲属拒绝扶养,老年人通过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集体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需求,确定了对老年人的扶养义务,体现了尊老、敬老的公序良俗和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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