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案例
遗产继承案例:未成年人能否继承公司的股东资格?
来源:许慧芳律师
案情回顾
吴先生与自己的三个朋友共同开办了A有限责任公司,吴先生在其中占股10%。该股权情况经股东会形成书面决议,写入公司章程,并且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
后,吴先生去世,吴先生有3名继承人,3名继承人之间对于吴先生的股权分割有了内部的口头协议。其中,作为继承人之一的未成年人小吴根据协议内容,可以获得60%的股权份额。
为此,小吴的母亲张女士代表小吴起诉了A公司,要求判令:1、确认原告小吴具有被告A公司的股东资格,即持有A公司6%股权及相应投资权利;2、被告A公司履行变更公司登记义务,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在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被告A公司辩称,吴先生生前只是名义股东,只享受收益,不承担亏损,其并不履行股东义务,不享有股东资格,因此其继承人也无法继承股东资格。另一方面,A公司目前连年亏损,无利润可供分配,股东会也形成了决议,不分配利润。最后,原告小吴是未成年人,让其成为A公司股东,将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导致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局。因此不同意原告小吴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继承人小吴与另外两位继承人,应当确认其共同具有被继承人吴先生在A公司的股东资格,但具体份额的分割,应当取得全体继承人的一致意见。
首先,被继承人吴先生的A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有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为证。A公司辩称吴先生系名义股东,不享有股东资格,故其继承人也无法继承股东资格,与工商登记及公司章程记载的事实不符。
其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本案中,A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另行作出规定,故吴先生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吴先生在A公司的股东资格于法有据。
最后,吴先生在A公司的股东资格系一整体,就如何分割该部分股权,应当取得全体继承人的一致意见。公司有义务配合继承人完成变更登记的相应程序。在继承股权时,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专业建议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在充分考虑有限公司人合性因素的基础上,赋予公司章程对死亡股东股份继承的优先适用地位。从《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法》对于股份承的规定并不以继承人的行为能力作为特殊要求,未成年人通过继承股份取得股东资格应不存在法律障碍。未成年人取得股份后,由监护人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代理行使股东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股权与离婚分割股权不同。股东离婚分割股权时,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优先购买权;但继承股权时,法律并未赋予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
从公司的角度出发,为了避免股权继承导致的公司人合性遭到破坏,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与收益,法律允许公司章程作出对于股权继承的特别规定,以保护股东的应有权利。在章程中加入股东去世后,股权的转让与回收条款,有利于避免继承纠纷带来的不确定因素与经营决策风险,是公司创始股东们应当关注与考虑的重要方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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