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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

房产继承案例:什么情况,继承父母的房产需要其他亲属来签字?

新闻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上述案例中被继承人A的儿子C先于其去世,因此C的直系晚辈血亲即C的子女均有权代位继承。

房产继承案例:什么情况,继承父母的房产需要其他亲属来签字?


转载自: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公证处


随着社会发展,法律知识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及时过户房产的重要性,在公证处的咨询窗口经常可以听到我继承父母的房子,为什么需要父母的兄弟姐妹来签字的疑问,现在就由小编来给大家做个简单介绍。


案例一


父亲A去世后留有2套房产,儿子B来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事宜,经公证人员问询后得知A的父亲先于A死亡,但是A的母亲C晚于A死亡,工作人员遂告知B其父亲的兄弟姐妹均需要到场,B非常不理解,房子是父母购买,为何需要父亲的兄弟姐妹来签字?


解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因此A的继承人不只是其配偶、子女,还有A的父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上述案例中A的母亲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没有放弃继承,因此其母亲C应该继承的遗产转移给C的配偶、子女、父母,C的子女即A的兄弟姐妹有继承权,因此需要A的兄弟姐妹到场签字表态。


案例二


A去世后留有银行存款和一套房产,但是房产证登记了A的丈夫一人的名字(A的丈夫健在),儿子B来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事宜,经公证人员问询后得知A的父亲先于A死亡,但是A的母亲C晚于A死亡,工作人员遂告知儿子B其母亲的兄弟姐妹均需要到场,B非常不理解,房产证是父亲一人的名字,为何需要母亲的兄弟姐妹来签字?


解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上述案例中的房产是A与丈夫在婚姻期间所得,没有其他约定,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共同财产的一半才是A的遗产。



2、如上一个案例解析所说,A的母亲晚于其死亡,发生了转继承,因此A母亲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即A的兄弟姐妹也有权继承,因此需要到场签字表态。


案例三


A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小儿子B来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事宜,经公证人员问询后得知A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但是A共有二子,大儿子C已先于A死亡,工作人员遂告知B其大哥的子女需要到场,B非常不理解,房产证是A 的名字,大哥也已经去世,为何需要大哥的子女来签字?


解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上述案例中被继承人A的儿子C先于其去世,因此C的直系晚辈血亲即C的子女均有权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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