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案例
遗产继承案例:以案释法谈侄甥代位继承制度
案情介绍
宋某在2018年3月去世,他的父母和妻子都先于其死亡,宋某生前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宋某的姐姐宋一先于宋某过世,除此以外,宋某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宋二是宋一的养女。宋某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立遗赠扶养协议。有一处房屋登记在宋某名下。宋二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继承房屋中属于宋某的产权份额。
审理经过
法院认为,由于宋某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宋某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宋一是宋某姐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于宋某死亡。宋二是宋一的养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宋二有权继承宋某的遗产。
案件评析与规范指导
本案适用了《民法典》新设立的侄甥代位继承制度,该制度是对原先代位继承制度的修改,内容上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
侄甥代位继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已去世的子女也没有子女、晚辈子孙代位继承;
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
三、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都没有丧失继承权。
结语
新设立的侄甥代位继承制度既符合民间传统善良风俗,也顺应现实需求。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大批独生子女产生。在这些人中,如果他们一生未婚,又无子无女,并且过世前并未设立遗嘱,那么他们死亡后财富无人传承,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其叔伯姨舅的财产”这项规定,一方面符合中国的伦理传统,另一方面也减少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条文注释:代位继承人要根据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在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与他们共同继承,在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独自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也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才能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
来源:水乡森林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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