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案例
上海继承律师:医疗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转载自:周育文、邹莹莹 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治疗自身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有部分观点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夫妻一方拖欠的医疗费不应当由夫妻另一方承担,还有部分观点认为,如果夫妻一方拖欠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的,即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仅在继承夫妻一方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比如2021年12月16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民终2631号《民事判决书》就持本观点。
刘坤竹、刘彦慧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鲁10民终2631号
案 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节选:
刘红梅生前所花费医疗费共计1542427.2元(不包含交纳的3000元押金)。根据鉴定意见九七〇医院对刘红梅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应为同等过错,故刘红梅生前应当支付九七〇医院的医疗费应为所花费的医疗费的50%。扣除已交纳的3000元押金后应支付九七〇医院的医疗费应为768213.6元。该欠款数额较大,不应确定为刘坤竹与刘红梅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刘红梅的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予以支付。综上所述,九七〇医院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
一、刘坤竹、刘彦慧、刘云战、高淑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刘红梅遗产的范围内支付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七〇医院医疗费768213.6元;二、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七〇医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9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七〇医院负担249元,由刘坤竹、刘彦慧、刘云战、高淑敬在继承刘红梅遗产的范围内负担5500元。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节选:
但对九七〇医院对刘红梅所进行的正常的医疗服务,刘红梅应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即包括第一次手术(“双侧甲状腺全切+双侧中央区淋巴结清扫术”)在内以及之前所产生的费用17513.59元,应向九七〇医院支付。刘红梅死亡后,刘坤竹、刘彦慧、刘云战、高淑敬作为其法定继承人,负有清偿其上述医疗费的义务。综上所述,九七〇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刘坤竹、刘彦慧、刘云战、高淑敬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七〇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刘坤竹、刘彦慧、刘云战、高淑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刘红梅遗产的范围内支付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七〇医院医疗费17513.59元。三、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七〇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判决,本文认为,一审法院仅以欠款数额较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区分医疗费的正当性值得肯定,但是,二审法院对于其已认定的正当医疗费也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既已认定部分医疗费为夫妻一方所拖欠,那么,对此部分拖欠的医疗费,夫妻另一方即不得主张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或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治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支出,故,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种认定,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也具有法律和道德传统上的正当性。当夫妻一方死亡的,就夫妻一方所拖欠的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一方不得主张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或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当夫妻一方患有疾病时,另一方不应当抱有“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的错误幻想,应当积极履行互相扶助的义务,如拒不支付配偶的正当的医疗费,终将被道德所不齿,被法律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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