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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实务

继承权公证相关要求及法规

新闻摘要:一、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最后住所地、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如遗产涉及不动产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处申请。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均应当到场(点击查看继承人的范围、顺序)。

继承权公证相关要求及法规



提示:因继承权公证所涉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申请人宜直接前往本处各接待点现场咨询为妥。


一、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最后住所地、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如遗产涉及不动产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处申请。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均应当到场(点击查看继承人的范围、顺序)。


如有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权,应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继承权人在境外居住不能到场的,如该人系中国公民,可直接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如该人系外国公民,应到当地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如有继承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够到场的,请事先至本处各接待点咨询办理。


三、办理继承权公证应须携带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被继承人配偶还应提供结婚证,子女应提供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明;


2、由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写有具体死亡日期的火化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无法提供的,应由死者的户籍所在地卫生防疫站补开死亡证明(需先到本处各接待点领取相关证明);


3、被继承人的注销户籍证明(如继承人中已有人故世的,应提供已故世的继承人注销户籍证明及死亡证明);


4、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根据其人事档案记载填写,如被继承人生前无人事档案的,应提供由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户籍证明)或档案中注明父母、配偶、子女情况的相关履历表复印件;


5、遗产的权利凭证原件(存折、房产证、股票对帐单、领取保险金通知书等);


6、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提供。


如公证员认为需提供其他材料证明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四、继承权公证费按继承人遗产收益额的2%支付(涉及房产的需评估),调查费用另外收取;


五、办理继承权公证,自本处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翻译、调查及补充证明材料期间不计入在内)办结。


法规:


一、法定继承人顺序及范围: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代位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列如:A有子女BB先于A故世,则A故世后,B的子女C成为B的代位继承人,对A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三、转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如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尚未实际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时便已故世的,其应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转由该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见第一部分)转继承。


列如:A有子女BB先于A故世,在分割B的遗产前A亦故世。则A的父母CD,配偶E,子女FA的转继承人,对A应继承B的遗产部分享有继承权。


如存在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的,申请继承权公证时应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一同到场。


温馨提示:因个案以及各地不同的复杂情况,上述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案件情况,为节约时间并准确判断案件,建议您拨打专业律师咨询热线150-0056-4818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也可通过网页底部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及基本案情,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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