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遗产继承实务

继承公证常见6大误区

新闻摘要: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生前所拥有的真正属于其本人的财产。而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并不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只享有居住权,房屋其实还是属于国家的。所以,承租人并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把所承租的房屋处分给子女继承,除非立遗嘱人已经根据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并取得了房屋产权。


继承公证常见6大误区


误区一:公有住房也能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


公证处点评: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在生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但是,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生前所拥有的真正属于其本人的财产。而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并不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只享有居住权,房屋其实还是属于国家的。所以,承租人并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把所承租的房屋处分给子女继承,除非立遗嘱人已经根据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并取得了房屋产权。另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所以,一旦王先生的母亲过世,该公有住房可以由王先生的弟弟和弟媳继续承租。


误区二:房屋共有人可以在另一共有人死亡后直接过户给自己


公证处点评:首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死者生前有无订立遗嘱(包括何种形式的遗嘱),必须通过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才能去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次,在本案中,继承人在继承父亲拥有的房地产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债务,也就是说,继承人必须与该购房者(本案中的李女士)共同还贷。最后,必须去贷款银行变更贷款登记资料,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后,由该购房者和其他继承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所以,李女士应征求其他继承人的意见,共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也可以协商由李女士独自成为房屋的所有人,而李女士则给予其他继承人适当经济补偿。李女士在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持继承权公证书会同开发商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房屋的权利人,交纳相应税费,领取房地产权证。


误区三: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


案例:家住静安区的范女士这几天一直心神不宁。原来,她一直为订立遗嘱发愁。范女士目前拥有静安区内的一套住房的全部产权,这套房子是2年前买下的,产权证上仅有范女士一个人名字,而范女士的丈夫已于10年前因病去世。眼下范女士一个人住在这套位于静安区一房子内,她的3个子女均各自生活。由于范女士已经70多岁,为了避免一旦自己去世后几个子女就争夺这套房产而伤了和气,所以她打算趁眼下自己身体还好时立下遗嘱。问题是她吃不准自己拿张纸写是否就算作遗嘱,还是像港台电视中一样找律师写,这几天又听隔壁邻居讲一定要公证才行。到底应该用哪种做法,她一时倒真没了主意。


公证处点评:我国的继承法明确认可了遗嘱不一定非要经过公证才有效。也就是说,不经过公证的遗嘱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有效的,只不过在各种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罢了,当然,公证遗嘱的程序要求相对也最高。一般而言,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员除了对遗嘱的有效性进行把关、遗嘱人必须单独当着公证员面在遗嘱上签名之外,公证员还将重点关注于: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遗嘱人真实意愿、财产所有情况等方面,并将采用捺印、拍照、录音等方式确保遗嘱真实、有效。


误区四:婚后买房产权证上丈夫一个人名字,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双方有一个20岁的儿子,甲男的父母尚健在。甲男与乙女于2003年购入本市某处二手房,产权证上权利人项下写有甲男一人名字。今年年初甲男突遇车祸死亡,但其生前没有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妻子乙女和儿子以及甲男的父母就甲男名下的遗产如何继承来到公证处进行咨询。


公证处点评:按照《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


由于上述房产系甲男与乙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双方之间又没有对该处房产的夫妻财产约定,根据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原则,结合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权利人登记在甲男一人名下,仍认定为该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处房产中二分之一系被继承人甲男名下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上述甲男名下的财产应当由甲男的妻子、儿子、甲男的父母来继承。具体做法主要是由公证处结合其他调查材料以及制作相应的谈话笔录,最后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当事人凭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遗嘱公证书办理相应财产过户等手续。


误区五:继承取得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吴先生结婚多年。年前因为法定继承取得其父亲生前遗留下来的一套房屋,并通过房屋登记部门取得了新的房屋产权证,产证上系吴先生一个人名字。现在吴先生打算出售该套房屋,吴太太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房款。吴先生感到非常奇怪,自己父亲尽管生前没有写遗嘱,但是房子为啥自己的老婆也有份?


公证处点评: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有遗嘱将该处房屋生后留给吴先生一人,所以该处因法定继承所得的房屋系吴先生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一旦打算出售该套房屋,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尽管产证上仍是吴先生一个人名字。反之,倘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将该处房屋生后留给吴先生一人,并经遗嘱继承权公证完毕取得新的房屋产权证,尽管产证上仍是吴先生一个人名字,但是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该处房屋系吴先生一人的财产, 吴 太太没有所有权。


误区六:父亲死亡,未出世的胎儿与财产继承无关


案例: 黄先生婚前就拥有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黄先生夫妻对该套房屋的归属没有异议, 黄先生的父母尚健在。去年年中,做生意的 黄先生在外地突遭车祸死亡,其生前没有留有遗嘱,黄太太正怀有胎儿。现在对 于黄先生的遗产分配家人发生争议。 黄太太坚持要为肚里的孩子争取份额,而黄先生的父母认为未出世的胎儿与财产继承无关。


公证处点评:根据《继承法》第28条及第10条、第45条, 黄先生的遗产原则上应当分为4份,即黄先生的父、母、黄太太各一份,预留一份给胎儿。由于应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为前提的。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导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态:1、胎儿为活体,则该应留份属于该婴儿,由黄太太监护保管;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份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即以黄先生为被继承人,以黄先生的父、母、黄太太为继承人,再分配这一原预留份;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是立即又死去的,则该预留份已经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此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黄太太一人。



温馨提示:因个案以及各地不同的复杂情况,上述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案件情况,为节约时间并准确判断案件,建议您拨打专业律师咨询热线150-0056-4818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也可通过网页底部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及基本案情,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

快捷咨询

找律师,不要在犹豫不决中错失良机

我们将在24小时以内给您回电答复!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50 0056 4818
点击
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