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实务
继承纠纷案例: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转继承的区分
作者:姜校锋法官
下面先来看一个案例:王某与于某1980年结婚,婚后有三子女,王一、王二、王三,王一2006年因意外去世,王一去世时有一子女王小。王某于2015年因病去世,王某去世时与于某留有房屋一处,由于某居住,在2018年时,因拆迁得拆迁款100万,这时王二、王三、王小主张分割拆迁款,在拆迁款分割过程中,王二因意外去世,王二去世时有丈夫张某,子女张一。后期因张某、张一的加入,始终未达成分割协议。
本案中涉及到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下面我们共同学习我国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转继承的规定,民法典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续人死亡的,有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回看一下案例,王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因此发生法定继承。因王一早于王某去世,王一的子女王小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王一按法定继承应继承的部分。王二去世时是在遗产分割以前,因此王二的法定继承人张某、张一享有转继承权。因此,本案的继承人有王某的妻子于某,王一的子女王小,王二的丈夫张某及子女张一 ,王三,共5人。于某分得6/12+2/12,王小分得2/12,张某分得1/12,张一分得1/12,王三分得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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