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案例
案例:谁为无法落实的抚养权买单?
来源:上海二中法院
本期主笔:王江峰 少年家事庭入额法官
这些年,我国的离婚率不断提高,带来的不只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纠纷,很多时候更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的执行、子女本人的生活意愿等等。
因为其中关系到三方的生活方式和情感割舍等实际问题,有时候,夫妻双方不能有效地履行法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可能会在后面的生活中产生很多的纠纷和争议。
1、离婚前后,小明一直随父亲大明共同生活,母亲小丽多次申请法院执行孩子的抚养权未成。
2019年,大明起诉要求变更小明的抚养关系。
之前,母亲小丽虽然经法院判决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但因为大明一直把孩子留在身边共同生活,考虑到父子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还有顾及到孩子的情感依赖和生活上的适应度,经过法院调解,确定变更为小明跟随大明共同生活,小丽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2、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抚养权变更后,大明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又提起了诉讼。他认为小明在2011年至2019年期间长期由其照顾,产生了大量的费用,小丽在外地生活,没有实际抚养孩子,应该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且认为抚养权未执行到位与支付抚养费是两个法律关系,要求小丽补付2011年至2019年期间的抚养费。
小丽不同意补付抚养费。她认为离婚判决生效后,她多次申请执行,因标的是孩子,无法强制执行。大明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来承担,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是大明违反生效判决造成的,不应再得到法律的救济。
3、案情并不复杂,无论是案件本身,还是社会影响,凌驾于法律判决上的追偿事实上都是不成立的。
根据生效判决,2011年至2019年期间,小丽是直接抚养小明的权利人,大明有负担相应抚养费的义务,小丽并非法律规定的应向小明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主体。虽然小明实际由大明抚养,但形成该种客观状态并非是小丽怠于行使权利造成,而是大明不履行生效判决所导致。
此种状态虽持续8年有余,但大明并不能因此直接取得抚养小明的权利,也不能因此消灭小丽在此期间内是小明直接抚养人的法律地位。
其次,在2011年至2019年期间,小丽因大明不执行生效判决书而不能直接抚养小明,在这种情况下,大明实际上已经自愿承担了抚养义务。上述期间的抚养义务已履行完毕,再向小丽主张抚养费,缺乏事实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大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自愿承担抚养义务之后,再对小丽进行抚养费的追偿,若法院准许其此种追偿权利,无异于认可了大明此种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
4、在夫妻离异后,法院对子女的实际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金额确定的判决,很多时候会与人的情感产生偏差,这都是可以理解的。
在实际的执行情况中,也可能产生很多不可控的情况或变化。但无论如何,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判决,一定是基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综合考虑的结果。
不认同结果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重新争取抚养权或确定抚养费。这样不仅可以合理划分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归属,使抚养费得到更有效的执行,而且也能够使子女得到更合适的抚养方式。
父母的自主行为一定要考虑到法律的严肃性,而不是一意孤行。有理有据,依法判决,有效执行,才是法律最公正之处。
找律师,不要在犹豫不决中错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