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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案例

不付清抚养费就不能行使探望权吗?

新闻摘要:但抚养费的给付和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对此,王某不能以未付清抚养费为理由,阻止李某探望孩子。反之,李某也不能以王某不让看孩子为理由,不付清孩子的抚养费。

不付清抚养费就不能行使探望权吗?


2018年3月,男子李某与女子王某由法院判决离婚后,未成年婚生子由女方监护,李某多次去探望儿子,遭到王某的拒绝。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探视权。同年10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从当月开始,李某每月探望儿子一次,由王某协助执行。但王某仍以孩子身体不好、自己工作忙没时间、男方未付清抚养费等理由不让李某探望孩子。为此,李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探视权问题比较特殊,不易强制执行,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因此,立案后,井陉法院执行庭法官两次将被执行人王某传到法院给其讲法律、讲道理,耐心做工作,使其认识到夫妻虽然离异,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及由此而带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男方尽管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仍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不让男方探望孩子属于违法行为,也会承担法律责任。接着,法官又给申请人李某做工作,要求其必须全部给付所欠的孩子抚养费。在此基础上,法官将李某和王某召集在一起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每月25日至30日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探望时间双方协商,尽量不影响双方工作和孩子的学习;李某交付王某201812月至20195月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从6月份起,孩子的抚养费于每月25日前通过微信支付。李某当场将抚养费交付王某后,这起探视权纠纷案至此了结。


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李某作为婚生子的父亲,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此,王某有义务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保证李某对婚生子的探望权。如王某拒不配合,李某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探视权问题比较特殊,在执行中,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伤及孩子幼小的心灵,对其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对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方式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尽量避免强制执行。


当然,《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对于李某未付清孩子抚养费的行为,王某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抚养费的给付和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对此,王某不能以未付清抚养费为理由,阻止李某探望孩子。反之,李某也不能以王某不让看孩子为理由,不付清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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